地狱变相图|因果图鉴【珍藏版】
地狱变相图|因果图鉴
图|江逸子
1.阿弥陀佛与诸圣众接引往生极乐世界。
人一生最重要的,莫过于能于今生求生净土,了脱生死,永脱轮回之苦。而西方极乐世界就是最为殊胜的净地,是阿弥陀佛以无比愿力所成就的,目的就是要帮助一切众生离苦得乐。只要肯信、能愿、能行,老实念佛,具足「信、愿、行」三资粮,依教奉行,一生奉持不变,于临命终时,必蒙佛菩萨来接引。
图中所示:「念佛临终见宝台,宝幡宝盖满空排,弥陀势至观音等,合掌相随归去来。」的圆满成就。
2.勤修十善得生天。
不能往生极乐,但一生修善积德,临终亦能往生天道享天福,但至少要具足十善的标准。何谓十善?
1. 不杀生 2.不偷盗 3.不邪淫 4.不妄语 5.不绮语 6.不两舌 7.不恶口 8.不贪 9.不瞋 10.不痴。
3.依凭五戒得人身。
佛云:「人身难得犹如海龟遇浮木孔。」又云:「一失人身,万劫难复。」如何把握来生能得人身,最基本的条件要具足五戒的修持。何谓五戒?
1.不杀生 2.不偷盗 3.不邪淫 4.不妄语 5.不饮酒。
至于富贵贫贱,全凭造作善恶多寡而定。谚云: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来世果,今生造者是。我们要清楚明白这个道理!
4.造作十恶,魂归地府。
何谓十恶?十善的反面就是十恶。人生数十寒暑,一生中若不知修学善业,不明因果事理,不懂修善积德,转眼无常到来,魂归地府,后悔已迟!
5.悔之晚矣,无常判官来算帐。
此刻大梦初醒,生前造作种种,死后一一算总帐
6.鬼王夜叉全是业力所变现。
地狱所有景象,全是自己业力所感召。不具地狱因者,感受不到其阴森恐怖。此更非阎罗王残酷,以严刑惩罚罪人。
7.第一殿秦广王
此殿司掌人间寿夭、吉凶暨阴间受刑罪报。所有罪魂被押解至第一殿秦广王处,接受审判,依罪刑轻重,发配至各狱受罪消业,如功过相当,免受罪者,可直接转到第十殿投胎。
8.孽镜台前无好人,狡猾奸诈难遁形。
「万般将不去,唯有业随身」,一生的罪业,孽镜台前原形毕露,狡赖不得。
9.百善孝为先,自杀罪最重。
自杀是愚痴的也是很苦的,自杀后的罪报更苦,要受反复自杀的痛苦,因为四恩未报(四恩指的是父母恩、师长恩、国家恩、众生恩),责任未了,即擅自轻生,不但令父母伤心,若拋下妻儿不顾,更是人间悲剧,故罪特重。
10.天下之乱,始于失去良知良能,不受道德教育之故。
在五浊恶世中,非常容易造作无量无边罪业;如迷恋淫欲、沉迷睹场、嗜酒如命、不孝父母、忘恩负义等等,正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死到临头恨已晚!」
11.各行各业不能各安其道,造无量业,得无边罪。
人之罪根所由,莫不起于贪瞋痴三毒。今日道德沦丧,皆因不遵圣贤教诲所致。许多人只认识宗教外表,不知宗教真正的精神,就是道德教育,故只重形式而不重实质的结果,是导致芸芸众生更加迷惘、堕落而已!
12.学不安道,愧对圣贤书。读圣贤书所为何事,(志在希圣学贤)
读圣贤书,旨在教育化民,不能依教奉行,以身作则,仍堕在名利之中,死后都要先来此地补课受教,结毕,再发至其它地狱受罪消业。
13.巧谋油水千缸满,辜负人间一片诚。
从事社会教育工作者,旨在服务人群,教育大众,念念以众生为福祉,若从中牟利,不但破坏形象,更辜负信众一片诚意。例如:为人拜诵经忏,漏字漏页,或不专不诚,死后要先补经消罪,罪毕再发其它地狱受罪消业。
14.青灯如豆千斤油,难照黑心无道人。
智识才能,能造福人群,亦能贻害众生。打着宗教名号,不能奉持经戒,依教奉行,一旦无常到来,苦报难受,更何况尚有「施主一粒米,大如须弥山,今生不了道,披毛带角还」的余报。
15.人依造作罪业,押赴各狱受报消业。
随着业力的流转,生前所造一切,今现何种地狱,该处何种罪刑,均得自己一一去还受。
16.抱柱地狱
谚云:「饱暖思淫欲」。今日,邪淫泛滥,此罪报者,生前多喜乐淫欲。诸如邪淫、奸邪、贩售黄色书刊、影带、光盘、或拍摄、著作或收藏、公共展示等等,死后都要堕此狱。身抱火红铜柱,满身血肉糊焦,死而复生,生而复死,其苦痛难当;至罪消毕,多堕畜生,畜生报尽,倘得人身,亦多贫贱、短命,或生恶劣环境报。
17.火床地狱
火床地狱犹如人间的铁板烧。《经律异相》云:「犯邪淫者,男抱铜柱,女卧铁床。」又如《正法念处经》云:喜爱杀生、烧、烤、煎、烹、焖、熏众生肉或贱踏小虫者,死后均堕此狱;又其刑苦时间极长,非人能想象。即便此罪消毕,倘有犯其它罪业,再堕其它地狱一一受罪,直至罪业消竟。
18.第二殿楚江王
楚江王主掌第二殿,司掌活大地狱。来此受罪,皆因生前造作无量无边杀业,所受罪刑,相同于生前所造之业,怎么杀它,就怎样被杀。经云:合堕活地狱者,生前乐行杀生,所造之业若有上、中、下之别,则此狱亦有上、中、下之分;总之,一切皆随业的轻重,受一处报或多处报乃至十六处,若尚有余罪,再堕他狱受余报。至百千年岁方竟。而此地狱之十六别处,一处比一处痛苦,彷佛连环狱一般,种种刑苦,永无间断。
19.戟腹地狱
《经律异相》云:凡以恶心毒害众生,以刀叉、铁叉、鱼叉刺害水族类,或捕猎禽兽者,受此戟腹罪报。又此罪报,非仅戟腹而已,乃是遍身刺至血肉模糊为止,苦惨万分,风吹复活,反复受罪,痛苦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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