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野味不准吃!广州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征求意见中
3月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方微信发布公告,对《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七条。公告称,《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规定(草案)》拟于2020年3月中旬进行审议。
禁止食用四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广州市禁止食用包括四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是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二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三是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四是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除外。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经营、运输、贮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酒楼、餐馆、饭堂等餐饮经营者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食用个人最高罚2万、组织食用者最高罚5万
《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拟定了罚则,对在酒楼、餐馆、饭堂等经营场所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罚:
一是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行为,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若猎捕禁止食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猎捕禁止食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饲养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在商品交易市场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以食用为目的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视是否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别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为以食用为目的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仓储、中介等服务的行为也被禁止。违者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告表示,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可在 3月9日前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登陆“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发表意见和评论。
信函寄送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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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