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改完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8月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悉,此次修改对原办法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不一致、不衔接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自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此后历经4次修正或修订。

此次修改将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内容写入,明确全面禁食的范围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界定了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野生动物种类,对食用野生动物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自然环境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明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范围

根据对第四十二条的修改,江西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自然环境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蜂、蚕以及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食用、生产、经营禁食野生动物最高处二十倍罚款

根据对第五十五条的修改,“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食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三)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自然环境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自然环境生长繁殖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自然环境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自然环境生长繁殖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

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记者朱嘉明)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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