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禁止遛狗,违反三次就捕杀!@所有宠友,绝不答应!请扩散!
据报道,11月13日云南昭通威信县发布《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明确“市民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栓养或圈养”,“县城城区内禁止遛狗”,一旦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11月13日云南昭通威信县发布
《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
具体内容如下
↓↓↓
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
各位市民:
为加强威信县城市规划区养犬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倡导市民文明规范养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针对当前养犬现状及存在问题,特作如下通告:
一、市民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栓养或圈养,养犬事宜不得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及干扰他人的日常生活,且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许可证;如不按要求进行栓养或圈养的,一旦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县城市主管部门将根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二、县城城区内禁止遛狗,一旦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县城市主管部门将根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三、专门从事犬只经营和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威信县公安局、威信县农业农村局、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可以随时对城区野犬、狂犬、流浪犬等危险状态物以及犬只交易规范情况等开展联合执法,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五、养犬人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举报监督电话:110(威信县公安局)、0870-3190868(威信县农业农村局)、0870-6123204(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0-3095110(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2020年11月20日前为宣传发动、自我整改阶段;2020年11月20日后开始集中整治,全面纠正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
八、未尽事宜,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逐步依法完善规范,本通告事项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威信县公安局
威信县农业农村局
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1、缺少运动量
不利于狗狗身体健康,身体肌肉啊骨骼啊,腿部力量啊,不运动的狗狗一身懒肉容易生病,看起来不健康。想想人如果不运动的后果就知道了,狗狗也是一样的。
2、缺少见识陌生人的机会
见陌生人少,如果一旦有机会撒丫子出去,会出现闻陌生人甚至仆人的情况,对于那些怕狗的人,会造成惊吓和伤害,即便你牵着绳子,你会发现,狗狗不经常出来,他会变得很难控制,四处乱窜。
3、缺少见识其他狗狗的机会
狗狗也喜欢交朋友,和同类一起玩耍,性格会变得更开朗活泼容易亲近。不出去的话,会闭塞/压抑,不开心,长期就会抑郁。
4、容易得病
不遛狗,狗狗就会在家大小便,有些爱干净又会讨好主人的狗狗,不到万不得已忍不住,绝不会在家大小便,会一直憋着,这样会得尿结石等等之类得病,狗狗憋着很痛苦的。
5、骨骼疏松
狗狗长时间没有得到运动,就会让狗狗的骨质变得疏松起来,导致狗狗的骨头很容易骨折,而且狗狗还会变得更加瘦弱!经常性的出去遛狗,会让狗狗的身体得到锻炼,经常晒太阳也会促进狗子身体的钙营养吸收,平时最好也多喂点含钙量比较丰富的优质狗粮,帮助强健骨骼,增强狗狗体质。
6、狗狗毛发变差
长期不出门的狗狗,毛发只会越来越差,因为狗狗毛发没有得到阳光的照射,这样狗狗的毛发容易变得粗糙,并且没有光泽,就连掉毛也只会更厉害。所以宠主还是要让狗狗出门晒晒太阳的!另外建议给狗狗吃点美毛固色的狗粮,可以帮助美毛固色,让毛发更柔顺!
7、拆家搞破坏
狗狗在家里不停的破坏,以破坏来发泄精力,因此狗狗无聊就会在家里破坏家具,撕咬物品。这样下去的结果也就一个,就是家里被拆的乱七八糟的!
城区禁止遛狗、三次就捕杀,站得住脚吗?
老实说,这是一个不太近人情的决定,对于养狗的人群真是不够友好。这个“通告”意味着,从今以后,在威信县城城区内,任何的遛狗行为都将是“违法”的,将再也见不到一只“合法合规”的犬只。市民想要遛狗,恐怕只能跑到荒郊野岭,没有人烟的地方。而且,纸面上可行,现实中未必行得通,又有多少养狗的人有这个空闲、这个精力,为遛个狗而跋山涉水呢?从警告到罚款、捕杀,公布的处罚措施不失严厉,更透露出一股浓浓的“杀气”。
从法律上看,这个“通告”也立不住。虽然“通告”中也说了,城区禁止遛狗是依法而行,可是翻看内容,无论是《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中,根本就没有城区禁止遛狗的条款。
在《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中,只是说了“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生活,危及他人安全”,如果要遛狗的,做到“牵系”就好。应当圈养或者拴养的犬类,只限定在了“大型犬、烈性犬”这类具有现实危险性的犬类,而不是所有的犬只都在禁止之列。
再看处罚措施,也有依据不足之嫌。尽管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规中,关于文明养犬,确有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规定,却没有捕杀的处罚条款。如此看来,“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应属于当地有关部门的“创造性发挥”无疑了。表面上,从轻至重,重典治犬,对当事人更有约束力,似乎也能解决城市遛狗的难题,但却忘了“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在法规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增加处罚项目,明显逾越了法律边界。
客观而言,养犬的确是一道城市管理的大难题。这些年,因为遛狗失范,时不时出现大型犬、恶性犬伤人的事件,作为城市管理者,出台规定予以规制,的确是情势使然,也具有合理性。然而,采取一禁了之、重罚处置的做法,还不无草率之嫌。对于执法部门而言,任何公权力的使用,关系公众的切身权益,必须慎之又慎。具体到这起事件,如果在出台通告前,当地有关部门先倾听公众声音,认真对标法律法规,恐怕也就不会出现这样“杀伐果断”,却又遭人吐槽的“通告”来。
规范文明养犬,既是一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试金石,也是一块法治的试金石。城区禁止遛狗,一不小心露出了权力任性的尾巴,有关部门应好好反思,如何才能平衡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和满足宠物爱好者客观需求的现实矛盾,做出更符合法治政府要求的选择。
(作者柳宇霆系法律学者)
-END-
戳“阅读原文”,购买公益台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