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師法五十頌》大義 (三)




  拔毗天大阿闍黎 造颂

  汤芗铭居士 译

  堪布索达吉仁波切 传讲

 

顶礼历代传承上师!

  

  庚二(观师为佛)分二:辛一、正义;辛二、於师影等也应恭敬。

  辛一、正义:

  是故弟子应具足,悲舍戒忍诸功德,

  轨范师与金刚持,不应观为有别异。

  上师是积累资粮的殊胜福田,与诸佛无二,因此真正的金刚弟子,不应对上师与诸佛的报身金刚持有并非同一体性的分别执着,应有上师即是真正佛的信解。同时,真正的金刚弟子,必须具备下列四种大乘根本:1.大悲心;2.舍心,能把自己的一切——身体、财物与善根,普皆回向施与一切众生;3.持戒清净;4.安忍,安忍其他有情的损恼与欺淩,难行能行,无有厌患。关於应观想上师为佛,有多种续部为依据。在《密集金刚》中佛说惠赐「密集金刚」灌顶的上师,是诸佛身、语、意金刚的总体,故弟子应观此上师为与十方佛无异的金刚持如来,宗喀巴大师在《事师五十颂释?满弟子心愿》中进而说明其余一切密宗的灌顶上师也都应观为佛陀。因为众生以深重的业障,对於佛的不动法身、圆满报身、千百亿化身无缘得见,故诸佛安住於上师之身来调化众生,使众生得以净除业障。至於观上师为如来的必要,是为了增上自己的佛慢,依上师即佛之方便,无勤而可积资除障,速成佛故。《金刚鬘续》中云:金刚萨埵化现为普通形象的上师来利益众生。故应观上师为五部佛,应常常思维上师的功德,这是增长自己悉地之因。应恒时以正知正念谨慎护心,防止寻找过失,即使稍观过失也会成得悉地之障碍。《金刚藏庄严续》云:恒常恭敬上师的弟子,应把上师观为佛,观为具不可思议智慧者,是赐自己佛果的如意宝,故应观上师的功德,而不可观察过失,观察功德能得成就,寻找过失不能成就。《金刚空行续》亦云:把上师的身体观为佛身,把上师身体的部分如眼睛等观为诸菩萨,诸毛孔是诸罗汉,顶髻上住有五部佛,足下有帝释、梵天等,药叉、乾达婆是上师自性功德所发之光,作为护法,修行者应当如是恒时观察。若生起寻师过之心,应该即时发觉,并防护将来再生过患之心。常常见上师之功德,思上师之深恩,这是修上师瑜伽的最大方便。

  辛二、於师影等也应恭敬:

  可畏等同坏塔罪,不应践踏上师影,

  况复更所不应踏,若鞋若垫若乘等。

  《大幻化网续》等经续中说,践踏上师影子的过失,与近无五间罪中的毁塔罪相同,影子尚不能踏,则更何况上师的鞋子、坐垫、车乘呢?《金刚鬘续》第八品云:「上师所爱与其影,鞋履座具及枕褥,诸大愚痴若践踏,是人从此堕刀山。」《金刚空行续》云:对上师的身影与用具皆不可践踏,更不能嘲弄上师的一切动作、言笑等等,否则将恒常遭受诸苦,常遇不吉祥事,也很难成就。但若在为做打扫等等三宝之事而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先念诵任何一首佛亲口宣说的四句偈,或者念诵金刚萨埵心咒,可免罪过。《如意宝藏论》中无垢光尊者指出,若上师已开许则无妨。

  庚三、依教奉行:

  大觉慧者以欢心,精勤听受上师命,

  若如理事无力能,其所不能婉言谢。

  依师当得诸悉地,若增上生若安乐,

  是故一切精勤者,不应违越上师命。

  具有大智慧的弟子,应以极大欢喜心而奉命行事。但自己遇到无力承办,或考虑到上师的要求不如法时,则可婉言辞谢,并说明理由,但不可以因此而对上师退失信心,产生邪见,甚至诽谤。但对上师如法的教言,则应以大精进而努力承办,因共同与不共同的悉地都必须通过上师的加持才能得到。八种共同悉地是:1.眼药:涂上後可见地下宝藏等;2.健行:一种神足通;3.宝剑:一种修屍法,修成後屍体变成金子,屍体舌头成宝剑;4.土遁:地下无碍行走法;5.哩噜:依鸟卵成就之法;6.空行:空中无碍飞行法;7.隐行:一种隐身术;8.仙丹:一种辟谷法。

  庚四、对待上师财物与眷属的方法:

  上师诸物如自命,上师所爱亦如师,

  上师眷属如亲属,依於等住恒思维。

  对於上师之物如生命般爱惜,对上师的空行母、子女们也等同上师般恭敬,而上师的所有眷属则当视如亲友般爱护。恰美仁波切也曾说:如果不如理如法谨慎地对待处理,上师的财物便会如同毒药,一不小心就造下了堕恶趣之因。

  庚五(一切侍奉皆应清净)分三:辛一、遮止一切不如理行为;辛二、依止一切如理行为;辛三、遮止一切其他不如理行为。

  辛一分二:壬一、在上师视力所及之处所应遮止的行为;壬二、在上师听力所及之处应遮止的行为。

  壬一、在上师视力所及之处所应遮止的行为:

  止憩床座或前行,或作束缚其顶髻,

  置足於垫手置腰,上师面前皆不应。

  上师安住或起立,不应偃卧或端坐,

  恒常於彼诸事业,善巧兴作令圆满。

  除遣口唾液沫等,伸展其足於坐垫,

  往来经行或诤论,上师面前皆不应,

  摩擦支体或舞跃,歌咏伎乐皆不应。

  上师前通常不应坐(上师开许或有特殊缘故则不在此例),也不能戴帽、缠头、带兵器,上师未上座前不应先坐,上师席地而坐时自己不应坐於垫子上,不叉腰,师坐己不可卧,师起座时自己也不可坐卧,通常应走在上师的左後方,但注意不可踏上师的影子,对上师吩咐的一切事,应善巧承办,尽力使其圆满。也不能在师前涕唾、指手划脚、伸腿展足、往来经行等,除大会供等有必要之时外,上师未开许处不得随便歌舞伎乐。

  壬二、在上师听力所及之处应遮止的行为:

  加行众多杂言论,能闻近处不应作。

  在上师能听闻处不高谈阔论、相互嬉笑,不说无意义之绮语。

  辛二、依止一切如理行为:

  鞠躬从座而起立,当大恭敬而端坐,

  黑夜渡水道可怖,得教令已能前行。

  在师前或端坐或起座,都应心存恭敬,动作如仪。在夜行、渡水或行险道时,为防有意外,应请求走在师前,待开许後,再在上师前面引路。

  辛三、遮止一切其他不如理行为:

  轨范所能现见前,具慧不应旋扭身,

  不应以背倚柱等,不应牵曳其指节。

  上师面前不做上师不喜欢的种种动作及行为,如扭身、背倚墙柱等,也不做拉曳手指关节,使出声响等有失威仪之事。

  庚六(身语恭敬上师)分二:辛一、身恭敬;辛二、语恭敬。

  辛一、身恭敬:

  或濯其足或浴身,拂拭及与抚摩等,

  皆应先行为作礼,礼已後当随所喜。

  为上师洗足、浴身,或拂拭灰尘、按摩等,应先作礼,再以至诚之心做之,做毕再次顶礼上师。

  辛二、语恭敬:

  若当称说上师名,名後随行面前文。

  为令所余起恭敬,故先称说胜敬词。

  若需称上师之名时,应在名後加「座前」、「吉祥贤足前」等敬词,又为了让其他人也生起恭敬心,故也应在师名前加殊胜赞词,如大恩、金刚、至尊等,如上师名「宝金刚」,则应称「至尊正士宝金刚座前」等等。

  庚七(离我慢)分三:辛一、听受吩咐时离我慢;辛二、听法时离我慢;辛三、一切时处离我慢。

  辛一、听受吩咐时离我慢:

  若於上师请教令,即应说云如命行,

  双手合掌勿散乱,当善听受上师教。

  发笑及与唾痰等,当善以手遮其口,

  作所命事究竟已,当以柔顺语启白。

  向师请示时,应双手合掌,心神专注,师不论有什麽吩咐,都应依教奉行。办理完毕後,也应以柔顺语禀白。退出时,应面向上师徐徐退出。自己在吐痰、咳嗽、发笑、打呵欠等时,应当掩口。

  辛二、听法时离我慢:

  师前调顺面端坐,善护所着衣等相,

  以膝着地而合掌,为求闻等三启白。

  弟子不论向上师求法,求灌顶,还是求抉择中观等显宗法要,都应合掌,於师前三次请求,并且语言调顺、温和,衣着端正,远离傲慢,一切行为如法如仪。

  辛三、一切时处离我慢:

  於作敬事一切行,其心应离於我慢,

  惭羞怖畏善防护,住於初适嫁女相,

  一切轻佻等所作,开演师前应远离,

  所余类此诸所行,自内观察应遣除。

  上师前不论做何事皆应离慢,否则不会得加持与成就。《大般若经》中云:对上师等殊胜对境生起我慢则有重罪。《大毗婆沙论》中云:恭敬是以惭为本性。总之依止上师的过程中,三业不可杂有慢心,一切轻佻等不如法行为应予远离。依止上师之法在《如意宝藏论》、《心性休息》、朗日塘巴的「依师法」中都有广讲。

  庚八(不超越上师)分四:辛一、欲行利他时应求开许;辛二、所获利养皆应供养上师;辛三、上师前不应接受他人的恭敬;辛四、身威仪之恭敬。

  辛一、欲行利他时应求开许:

  善住中围及护摩,摄收弟子及讲说,

  其处若与师同住,未得许可不应作。

  准备为人灌顶,或收弟子或传法,或烧火供等时,若与师共住一处,则应先请求上师,上师开许则可,不开许则不可。若当时未与师同住则另当别论。

  辛二、所获利养皆应供养上师:

  若开眼等随所得,一切皆当献上师,

  师与所献取受已,有所余者随所喜。

  开光(藏文意为开眼、善住)、灌顶、传法等所得的供养,都应供养上师,待上师纳受所需後,剩余的方可随意使用。

  辛三、上师前不应接受他人恭敬:

  上师弟子非弟子,弟子亦非上师前,

  随行所有诸敬事,及作礼等当摒退。

  上师的弟子,不可收作为自己的弟子,即使是自己的弟子,也不可在师前为其说法等。在上师前不可接受弟子给自己披衣、礼拜、供养等等。

  辛四、身威仪之恭敬:

  随於轨范有所献,或轨范师有所赐,

  具慧於彼应鞠躬,以其二手而持取。

  在供养上师,以及上师有所赐予时,自己都应躬身,以谦卑柔顺之态双手承接。

  丁二、附义:

  能以正念无忘失,於自遍行皆精进,

  同法违越自所行,以欢喜心相劝阻。

  这是附义:此处从前半颂总结承侍上师的方法,在後半颂中附带地说明了对待道友的方法。不仅对自己在上师面前所得之誓言,时刻以正知、正念、大信心等摄持而护持不忘,而且自己的一切行为,皆以大精进尽力遵照金刚持所制的规范而行。假若金刚道友的行为有所违越时,也应该和言悦色以欢喜而不是烦恼之心加以劝阻,若对方不接受,则不应强劝。

  丙二、特别开许之处:

  有病恭敬师事业,亦未得师赐许可,

  於诸遮制虽现行,具善心故不成罪。

  如果是病人,对於一些非性罪的轻罪,如上师面前坐卧等,如果心存恭敬,事先未请求上师的开许,也不会构成堕罪。如翁珠仁波切1997年在学院圆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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