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捞,一家三口获刑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当天上午,江苏南通如皋法院对三起非法捕捞案件进行一审集中宣判。

案件情况

2020年4月30日至5月4日,盐城射阳渔民胡某微与妻子、儿子明知长江处于禁捕期,仍两次使用农业农村部禁止使用工具在长江启东入海口至连兴港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梅童鱼10.3千克,其他渔获物近20千克,共计1539.58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胡某微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朱某梅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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