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新增“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3月起实施
今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今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都将被定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此外,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等新罪名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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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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