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男评审与女子使眼色暗示后同入男厕 官方:废标
招标采购项目一位男性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与一位女性私下交流,还一同走进男厕所?近日,一份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网上被曝光,其中显示,该局对这位评审专家作出给予警告,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的行政处罚。成都市温江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位业务科室工作人员3月19日向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表示,是有这个事,当天发现后第一时间就向上级监管部门上报了。
网络曝光的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图片显示,当事人姓名和专家证号被隐去,内容中介绍,“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在参加‘柳城街道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温政采招【2020】056号)采购活动中,作为评审专家存在如下问题:2020年12月17日12时13分‘柳城街道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温政采招〔2020〕056号)的评审过程中,你(男)作为评审专家在成都市温江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评审本项目过程中,到走廊尽头观望四周并回头等待陈某(女),在看到陈某(女)过来时和陈某(女)私下说话交流并有撞胳膊、使眼色等暗示交流,随后一同走进男厕所,约25秒后,你们分别离开男厕所。”招标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与他人私下交流引发舆论关注。3月18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了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求证网传文件的真假,工作人员在了解了记者采访要求后,未给予明确的答复,要求记者联系温江区委宣传部。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3月19日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网站上搜索“温江区柳城街道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采购项目”后发现,该项目2020年11月16日首次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采购人是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柳城街道办事处,有两个包件,监督机构是温江区财政局。记者查询了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后看到,包件1和包件2的项目名称相同,但预算金额不同。包件1的预算金额是2088111.6元/年,包件2的预算金额是2917280.88元/年。2020年12月18日,《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结果公告》发布,公告中显示,该项目包件1:成交供应商是成都贵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046350.0元/年;包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包件作废标处理,重新启动该包件的招投标工作。该公告还公布了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包件1和包件2的评审委员会名单各有5人,有2人同时出现在了两个包件的评审委员会名单中,其中1人是采购人代表。对于为何包件2在第一次招标后废标,招标结果公告中并未说明。记者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后发现,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是“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2020年12月29日,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发布《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项目的预算金额是2917280.88元/年,与此前招标的包件2的预算金额相同。2021年1月20日,该项目招标结果公告发布,成交供应商是成都黄大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858436.0元/年。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显示,除了采购人代表外,另外4位专家都不是第一次招标时包件2的专家。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3月19日联系了成都市温江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于网传的温江区财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描述的,柳城街道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做出的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一位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是有这个事”。他还告诉记者,该项目第一次招标时包件2废标就是因为评审专家的事,当天在招投标时他们就发现了评审专家的行为,第一时间向上级监管部门进行了上报,此后还向监管部门提供了调查资料。网传的温江区财政局的处罚决定书中表示,那位男性评审专家的行为影响了此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违反了相关规定,有项目评审活动监控音像资料、调查取证笔录等材料为证。温江区财政局根据规定于2021年1月6日向该专家送达了《成都市温江区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财监2020告字第3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专家于2021年1月8日提交了申辩材料,经审查,申辩理由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温江区财政局对那位男性评审专家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的行政处罚。对于这一处罚是否会对其今后从事招投标评审产生影响,温江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从某种程度上会有点影响。”处罚决定书还表示,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财政局或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温江区财政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3月18日,记者联系了温江区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会了解情况后再回复记者,截至记者发稿时,未收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