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老人自制虾笼网在湘江捕获0.8公斤水产品,被判拘役缓刑


一老人自制虾笼网在湘江捕获0.8公斤水产品,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因自制虾笼网在湘江捕获0.8公斤水产品,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社交账号3月18日发布一则视频介绍了前述案件。视频中,一老人介绍其在湘江里捕捞到一点螃蟹、几个螺蛳,共0.8公斤,随后被执法人员拍照并告知其行为犯法。
视频显示,一老人用手指着四条长条型的网状笼子,一小桶里放着一些手指大小的野杂鱼。据介绍,虾笼网属于禁用渔具。

视频中,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向老人解释,“湘江世纪城这个沿线,所有非法捕捞的,都已经是基本禁绝了。”该工作人员称,类似案件也有捕获0.3公斤鱼的市民,同样获刑。
最后,涉事老人罗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开福区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
因捕获小鱼小虾涉嫌犯罪的事件并不少见。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1年2月,湖南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村民使用爆竹炸6条手指大野生河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介绍,本着刑法的谦抑性,同时根据案件中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由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等依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2020年12月31日发布消息称,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长江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流全面禁捕。

长沙市政府官网2020年7月发布了一则《关于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捕的通告》称,湘江长沙段、浏阳河、捞刀河等重点水域系常年禁渔水域。《通告》中还介绍了六项禁止事项。其中包括严禁电鱼、毒鱼、炸鱼;常年禁渔水域禁止所有生产性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设备、迷魂阵、拦江网、地笼等禁用渔具。
前述《通告》称,违反常年禁渔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渔具、渔船等捕鱼设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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