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两人判了!
4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诽谤一案。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微信号冒充谷某某与自己聊天,后伙同郎某某分别使用各自微信号冒充谷某某和快递员,捏造谷某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郎某某、何某某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同月7日至16日间,郎某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数十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淫秽评论。之后,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总数2万余人),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多个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对上述聊天记录合辑转载推文(总阅读数2万余次), 影响了谷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谷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郎某某、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承认前述事实。公安机关对郎某某、何某某行政拘留,并发布警情通报辟谣。2020年8月至同年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并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万人次。该事件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机关以诽谤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积极修复法律关系,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社会群众代表等旁听庭审。“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引发公众对互联网领域行为边界的探讨。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曾表示,网络并不是完全虚拟的空间,现实空间发生的违法犯罪现象,在网络空间也会同样发生,危险性甚至还会被急剧放大。贾宇表示,检察机关要向公众传导互联网领域治理的法治新理念,规制公众的行为,也要加强对合法权益的保障,引领互联网领域的法治建设,强化数字时代的法治保障。南都:“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曾引发广泛关注,该案进入自诉环节后,浙江检察机关建议对该案升格为公诉案件,是如何考虑的?贾宇:按照刑法规定,侮辱诽谤罪一般来说是自诉案件,也就是由受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自己提供证据,要求法院定罪判刑,但检察机关发现,这起案件的危害性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小范围非法行为。检察机关研究认为,该案已经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按照刑法规定,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也可以进行公诉。将本案由自诉案件转成公诉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具有正当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介入该案,也可以降低受害人维权的成本,降低受害人自己取证面临的困难,也可以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成本。网络社会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和施暴者,我们通过这样一起案件的办理,向诽谤者昭示了红线所在,为无辜者撑起司法保护伞,也是在落实民法典保护公民人格权的规定。南都:该案也促使公众关注和讨论数字时代互联网领域的行为边界问题,对此您有一些怎样的考虑?贾宇: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我们当前已进入数字时代,大家越来越认识到,网络并不是完全虚拟的空间。我们的生活、工作都会在网络空间里实际发生,现实空间发生的违法犯罪现象,在网络空间也会同样发生,危险性甚至还会被急剧放大。这个时候,我们认为遇到一些典型问题,要用法治的思维、新的眼界去考量,要通过典型案例,向公众传导互联网领域治理的法治新理念,规制公众的行为,也加强对合法权益的保障。通过这些努力,去引领互联网领域的法治建设,强化数字时代的法治保障。这个课题,也将成为我们司法机关一个长期的课题,浙江检察机关将力争在其中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