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起诉老板性骚扰,录下了“潜规则”作证据


在被老板提出“潜规则”后,成都女子张丽欣(化名)录音作为证据,将老板和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案件今日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开庭审理,目前仍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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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 苑苏文 编辑 袁国礼 校对 李立军

在被老板提出“潜规则”后,成都女子张丽欣(化名)录音作为证据,将老板和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案件今日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开庭审理,目前仍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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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起诉老板涉职场性骚扰
 
张丽欣是一名90后,在成都一家民营企业供职时,将老板提出“潜规则”的要求录音作为证据,随后将老板和公司告上法庭。
 
民事起诉状显示,张丽欣于2018年4月18日入职四川某某应急大数据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姚某对其进行性骚扰。其中,2019年3月2日,姚某以谈薪资为名在工作场所内,对张丽欣明确提出要么接受“潜规则”,要么离职,强迫其观看色情光碟并伴有强制猥亵行为。2019年3月9日,张丽欣离职。
 
一名知情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2019年3月2日,张丽欣前去与姚某谈判时,其在外等候。3月3日凌晨张丽欣才从姚某处出来。“她当时表情很严肃,满脸愤慨,说发生了非常过分的事情。”
 
离职后,张丽欣曾向警方报案,但由于距离事发已有几天,存在证据不足,警方未能认定姚某涉嫌刑事犯罪。
 
新京报记者获悉,后来张丽欣写信举报,引起四川省妇联关注,并为她联系法律援助律师,对姚某和某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起诉状称,不被性骚扰,是妇女的法定权利;同时,作为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安全环境下工作的权利。第一被告姚某利用其在公司中的职权,对女员工实施猥亵,性骚扰且造成心理伤害,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二被告某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仅没有依照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尽到其“应当预防和制止女职工的性骚扰”之法定义务,反而为虎作伥,为姚某提供便利条件,使姚某的侵害行为得以发生,导致张丽欣遭受人身、精神损害,劳动工作能力受限,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受理此案,此后对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5月7日是此案第六次开庭。
 

5月7日,法院大屏幕上显示开庭信息。新京报记者 苑苏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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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曾反诉录音涉侵犯隐私
 
在此案审理期间,姚某曾向警方报案,称张丽欣录音的行为侵犯其隐私,但警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姚某提起行政复议未果后,对受理此案的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下称龙泉驿区分局),以及张丽欣提起诉讼,但两审均败诉。
 
值得注意的是,在成都市中院的终审行政判决书中,认为“姚某对张丽欣实施了超出同事关系和非张丽欣自愿的肢体接触”、“ 张丽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所收集的视频音频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判决书显示,龙泉驿区分局提交的讯问笔录,视频音频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2019年3月2日中午和晚上,原审第三人张丽欣在上诉人姚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了其与姚某在龙泉驿区大面龙城一号小区住宅内沟通交流的情况,结合讯问笔录反映的公司员工经常到该处加班的情况,音频及文字是整理材料反映的3月2日沟通中姚某对张丽欣实施了超出同事关系和非张丽欣自愿的肢体接触,以及张丽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所收集的视频音频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基本事实,龙泉驿区分局认为张丽欣的行为不构成偷拍他人隐私及诬告陷害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5月5日,新京报记者电话、短信联系姚某,提出采访请求,均未获回复。当天下午,记者前往其前员工所透露的多个上班地点寻找姚某,均未找到。在据称是姚某住处的某居民小区住宅,记者敲门后片刻,一个个子不高、略瘦的男子开门,记者向其表明身份和来意时,男子迅速将门关上,并上了两道锁。
 
此次开庭从5月7日上午9时持续到中午。
 
“本以为今天要宣判,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宣判。”开庭结束后,张丽欣从法庭走了出来,有些失望。
 
据了解,目前国家已经将禁止性骚扰、用人单位负有防治职场性骚扰义务纳入民法典草案,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18年底把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案由。但目前尚还没有一例判赔企业应就董事高管性侵女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案例。

值班编辑 花木南 吾彦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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