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学基础》第三十三篇:百法之要略 —— 色、不相应行及无为法



有质碍的诸法谓色。色有显色和形色,显现分明之色彩为显色,如红黄等。体势各别之形量为形色,如长短方圆等。还有不能表示心等令他了知的无表色。此色有五根五境及法处十一种。

(一)眼根:以青黄等色为所缘境,令眼识生起之作用。
(二)耳根:以声境为所缘,令耳识生起之作用。
(三)鼻根:能嗅香臭之境,令鼻识生起之作用。
(四)舌根:能尝甘辛等味,令舌识生起之作用。
(五)身根:能触涩滑等境,令身识生起之作用。

根,能生义、境长义。此五法有胜用增上力,能发起眼等五识令缘取色等五境。

色、声、香、味、触是眼耳鼻舌身五识所缘的五境。法处:此法是第六意识所缘,亦名无表色,无形无相不能表示,乃属心力所摄持。


百法的第四位是不相应行法,指不与色相应,不与心相应,但是色心诸有为法上生灭流转因果分位差别相状。又非离色、心、心所三法别有实体。但为第六识所缘境,而于上三法之分位建立之假法。非质碍缘虑故名不相应;生灭无常故曰行。相应行谓诸心所与心王相应,不相应行即不与心相应。前三为实,依此三法而假立也。

百法的第五位是无为法,无为是无所造作,因为对有为法的无常变坏因缘造作而言,无为无所造作,不生不灭无去无来非彼非此的法性,相待而立无为名,即是真理之异名。此无为法体性甚深,若不约事以明,无由彰显。故依前四位断染成净之所显示,能显四种是有为,此所显的一种是无为。但此无为非名言诠解所及,情识之所测。为显有为虚伪而假名安立此无为之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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