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如居士:让怨恨无法产生的缘起观
当我们的身体受到外在伤害而产生痛苦时,我们心中会非常自然地生起嗔心和抱怨。《入行论》、《菩提道次第广论》等经论中给出了去除这种嗔心或抱怨的“缘起观”,《瑜伽师地论》中也将这种去除嗔心的方法叫做“唯法观”。
有形的外境可以伤害我们的身体,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却不能直接伤害我们的心。因为心是无形无相的,而外境是有形有相的,以有形有相的物质根本无法对无形无相的心造成伤害,就像锋利的刀无论在虚空中如何挥舞,根本无法对无形无相的虚空产生伤害一样。
心受到的伤害其实永远只能来自它自己,也就是说,除了心自己之外,根本不存在一个能直接对心产生伤害的物质。真正能伤害心的,其实是它自己所产生的想法、看法或态度。法国哲学家蒙田曾说过一句非常著名的名言:“伤害人的并非是事情本身,而是他对事情的看法。”他不仅这样说,还将此话当做一生的圭臬去调伏自己的心。美国成功学之父卡耐基说过:“活了半百,如果我真学到了什么,那就是——除了你自己,没有别人能带给你平安。”
我们应当对这个道理仔细观察,这样才有可能洞悉从痛苦轮回中解脱出来的方法。外境对身体的伤害,其实都是自己过去所作恶业在成熟,受过之后,这个业也就彻底消亡了。但是,如果我们的身体在受苦的时候,内心同时又产生诸如嗔恨等很多不合理的想法时,就在心中又同时播下了感受新苦的种子,这个种子成熟之后,将来还会再受苦。这样,轮回中的痛苦就永远没有办法止息。《法句经》中说:“于此世界中,非从怨止怨,唯以忍止怨,此古圣常法。”在此世间,用怨恨根本无法止息怨恨,只有用安忍来止息,这是古圣先贤都知道并实践的常识。
什么是缘起观或唯法观呢?也就是,当我们的身体受到某人伤害时,不要认为外境上的这个人具备伤害自己的属性存在。其实,遍观此人的内内外外与上上下下,都找不到一个对自己具备永恒伤害属性的东西存在。此人对我的伤害,只是因缘聚合而有的现象,犹如一个机器人的机械运动一样,在这种缘起的背后根本找不到一个永恒的对我具备伤害属性的东西存在。
例如,正常情况下如果有人用水泼了你一身,你会勃然大怒;但是,如果你在云南参加泼水节,即便身体被泼了很多水,也不会生气,只会高兴;如果是放在桌上的一盆水,因为你自己不小心被碰翻了而洒了自己一身水,你也不会生气。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同样是自己的身体被水泼了,为什么有时候会生气,有时候又不会呢?如果“身体被泼水”这件事会导致生气,应该在所有“身体被泼水”的情况下都生气;但有时我们却不会,这说明“身体被泼水”这件事,其实并不是我们内心生气的真正原因。内心生气的真正原因其实是对“身体被泼水”这件事的看法——当觉得外面的人对自己具备伤害属性的时候,内心就会生气了。“生气”实属众生主观上认为外境上有“对自己具备伤害属性的东西存在”时的一种愚蠢的自我保护反应。“身体被泼水”时,当内心觉得外境上并无伤害自己的东西存在时就不会生气,反之,当觉得外境上有伤害自己的东西存在时就会生气;当觉得外境上有想取悦自己的东西存在时甚至会开心。
《法句经》中说:“彼骂我打我,败我劫夺我,若人怀此念,怨恨不能息;彼骂我打我,败我劫夺我,若人舍此念,怨恨自平息。”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他骂我、打我、败我、劫夺我”,当内心有这种想法时,怨恨就难以止息;而当内心并无“他骂我、打我、败我、劫夺我”这种想法时,怨恨自然就会平息。缘起观或者说唯法观,其实就是一种智慧的眼光,用这种眼光去观察时就会发现,其实外境上并没有一个对我们具备伤害属性的东西存在,某人“具备伤害我的属性”其实只是我们的心贴在这个人身上的一个错误的标签而已。这样一来,“他骂我、打我、败我、劫夺我”的想法也不会有,因而怨恨就无从生起。
《庄子》中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在一个雾蒙蒙的早晨,有一个人划着小船逆流而上。突然他发现一只小船从顺流方向直冲而来,而且就要撞上了他的小船,他高声大叫:“小心!小心!”但那只船还是直接撞了上来。于是他暴跳如雷,向对方怒吼。但是,当他再仔细观察时才发现,原来那条撞过来的船是条空船,船上根本没有人,于是他的气也就消了。这个故事也告诉我们,当伤害自己的事情发生的时候,如果认为有一个伤害我们的人存在时,我们就会生气。这是因为我们将那个人执著成了“伤害”的属性。
人是由身心两部分存在的。身体是有形的物质,组成这个人身体的物质是否天生就具备伤害我的属性呢?根本没有,这个身体就只是一堆器官的组合物而已,只是暂时在对方心灵的驱使下,使用棍棒等对我的身体做了一些危害,他的身体是没有什么过失的。如果我们认为对方的身体对我具备伤害的属性而生起嗔心,为什么不认为身体所使用的棍棒也具备伤害属性而对其生起嗔心呢?我们知道,棍棒自己没有自主权,只是受身体驱使;同样,身体也没有自主权,只是受心灵驱使。
如此说来,对方的心应该是责任的承担者且是可以生嗔的对境了?其实也不是。当他用棍棒等正伤害我的时候,心中确实生起过用棍棒打我的念头;但观察这个念头生起之前以及这个念头消失之后,他心中并没有涌现过伤害我的念头,或者即便涌现过,也不会时时持续,而只是偶然生起而已,只占据了他的念头中的很少的一部分。对方的心是否对我具备伤害的属性,应该由他一生中心中所生起的绝大部分念头的属性说了算,既然伤害我的念头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可见“伤害我”并非是这个人的心灵的本有属性。《入行论》中说:“设若害他人,乃愚自本性,嗔彼则非理,如嗔烧性火。若过是偶发,有情性仁贤,则嗔亦非理,如嗔烟蔽空。”如果一个人,他的心灵对你以及对其他人天生就具备伤害的属性,嗔恨这样的心灵,就像嗔恨火具有热性一样没有意义;如果一个人,他的本性是好的,伤害你只是他心中一时的一些念头,嗔恨这样的心灵,就像嗔恨暂时障蔽天空的烟雾一样没有意义。
那么,此人心中伤害我的那些念头应该是嗔恨的对境了?其实也不是,此人心中伤害我及他人的烦恼念头,也是因缘积聚而生,因缘消失而灭,生与不生,这些念头本身也没有自主权。当此人心中的烦恼习气与外境相遇时,伤害他人的烦恼念头就会不由自主地涌现,这个过程其实和机械运动并无二致。在这个运动背后,也根本没有一个主宰这个运动的东西存在。《入行论》中说:“心虽不思嗔,而人自然嗔,如是未思生,嗔恼犹自生。”虽然不想伤害他人,但嗔心在心中生起时就会不由自主地去伤害他人;人也没有想让嗔心在心中生起,但因缘集聚时,嗔恼就会自然而生。又说:“所有众过失,种种诸罪恶,彼皆缘所生,全然非自力。”人所作的种种过失和罪恶,都是因缘而生的产物,背后并无主宰者。又说:“彼等众缘聚,不思将生嗔,所生诸嗔恼,亦无己生想。”对方心中的那些伤害他人的念头,只是众缘积聚的产物,伤害他人的嗔念自己并没有“我要生”的想法,生起之后也没有“我已生”的想法。
所以,当自己的身体等受到伤害时,应该想:“棍棒、驱使棍棒的身体、驱使身体的心念”这三者其实都只是因缘集聚而生的机械运动,这三者对我造成的伤害都只是当时一瞬间的事情,在那一瞬间的其它时间并无伤害之事,因此在对方“身心的聚合体”之上贴一个“对我具有伤害属性”的标签,其实是愚不可及的。这样,“他骂我、打我、败我、劫夺我”的想法就不会产生,因而内心的怨恨就不会生起。
摘自《永不抱怨》(明如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