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大宋朝如何治理杀人祭鬼的极端宗教


杀生祭祀,挥舞的不仅是屠刀,还有愚痴

中共中央党校《学习时报》5月11日刊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的专访。王作安认为,对一切犯罪活动,如暴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活动、骗钱害命活动等,不管是披着宗教外衣还是披着其他什么外衣,都要依法打击。披着宗教外衣从事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在依法打击过程中要揭露犯罪分子的真面目,把宗教从中剥离出来,教育受蒙骗的群众。“有的人被洗脑后就参与暴力恐怖活动,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宗教极端思想也破坏宗教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宗教最危险的敌人。对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行为要依法处理,有效切断其传播渠道。要支持宗教界阐释正信、倡导正行,帮助广大信教群众认清宗教极端思想反文明、反人类、反社会、反宗教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御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

在我国古代,史料中记载了大量宗教极端案件。我国历史上对宗教极端案件的治理,特别是宋代对民间极端宗教案件的防治与处罚,留下了很多丰富的经验,至今对我们仍有警醒和启发意义。

官府利用正统儒、释、道“三教”对杀人祭鬼宗教异端进行打击

两宋,杀人祭鬼等宗教异端事件时有发生,尤以我国南方情况最为严重。“湖南风俗,淫祀尤炽,多用人祭鬼,或村民裒钱买人以祭,或捉行路人以祭。”(陈淳《北溪字义》卷下) “湖外风俗,用人祭鬼,每以小儿妇女,生剔眼目,截取耳鼻,埋之陷阱,沃以沸汤,糜烂肌肤,靡所不至。”南宋绍兴二十三年(1153 年)七月二十一,将作监主簿孙祖寿奏:湖广这类杀人祭巫鬼的风气,甚至有向周边地区蔓延的趋势。(徐松《宋会要辑稿》)

杀人祭鬼,多出自南方,宋代大儒朱熹认为:“南人常食赢蚌,得人之肉,则用以祭神,复以其骨为酱而食之,今湖南、北有杀人祭鬼者,即其遗俗也。”但此说恐系臆测,不过宋代人确实将杀人祭鬼这种异端巫术称为“南法”(南宋洪迈《夷坚志》中称为“南法”)。“南法”是“害人极多”的异端巫术,而在当时人们看来,佛教、道教是有办法对付“南法”的。此种看法也被宋代官府认可,特别注意利用正统宗教来打击巫风。

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记载,北宋“朝廷有意经略溪洞”,中央王朝平定边区。两湖是宋代杀人祭鬼风气最盛之地,“溪洞”人多染此风。由于“蛮人多行南法”,恐惧当地巫术,因此朝廷请佛教高僧来随军帮忙。僧侣代表了正统教化的一部分,用来对付当地“蛮夷”的巫术之风。另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军的对手,蛮夷的首领“元猛素事佛”,这说明佛教已经在“多行南法”的当地社会发生影响,佛教的化育作用已发生效果。也正是这个原因,朝廷才会派作为“经略大师”的高僧参与平定“蛮夷”。随军高僧后因“入洞之劳,得紫衣师号”。

儒家尚仁,对杀人祭鬼最为反感。孔子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佛教、道教也反对杀生血食,淫祭害命,故在打击杀人祭鬼的异端活动中,儒、释、道三教站在政府一边。而杀人祭鬼的异端淫祀也将三教作为其死敌,荆湖巫风,亦遂谓杀秀才、僧侣、道士祭祀最佳。洪迈《夷坚志》:“杀人祭祀之奸,湖北最盛,其鬼名曰稜睁神。得官员士秀,谓之聪明人,一可当三;师僧道士,谓之修行人,一可当二;此外妇人及小儿,则一而已。”又彭乘《墨客挥犀》卷二:“湖南之俗,好事妖神,杀人以祭之。凡得儒生为上祀,僧为次,余人为下。”由此可见,荆湖巫风与儒、释、道三教在宋代已成对立之势。《夷坚志》多处记载,佛教《大悲咒》可以让人躲过杀人祭鬼之劫,甚至儒生也诵佛咒而免死,真可谓是三教“同仇敌忾”对付异端邪教之表现。

官府对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案件的各种惩处与打击措施

宋代官府对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案件一直是严厉打击的,从最高统治者到地方各界官员,多次严令禁绝杀人祭鬼等邪教行为。除了上文提到的,宋代官府利用儒、释、道三教的“教化”来打击异端外,其对付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案件的主要措施有:

(1)将打击杀人祭鬼案件纳入地方官考评,并鼓励民间检举。某地出现严重的宗教异端案件,要追究地方官的领导责任,严防渎职;对于督办宗教异端案件得力者,予以奖励。例如《宋会要辑稿》载,1151年,皇帝下旨,若地方官员一任之内,若能破获7宗以上杀人祭鬼等邪教案件,将予以“推赏”(即提拔重用),给予奖励;若失察,则要受到处分。同时悬赏民间对宗教异端案件的检举揭发。如1040年,皇帝下旨,如果有人举报民间饲养蛇虫等蛊惑毒药,杀人祭祀妖神,致人死亡,对于举报者立即给予“铜钱及大铁钱一百贯”。

(2)加强人口控制,严防人口拐卖,利用乡保连坐,防范杀人祭鬼等异端案件的发生。据《宋会要辑稿》:“孝宗乾道三年(1167年)十一月初二,大礼赦勘会:民间多有杀人祭鬼及贫乏下户往往生子不举,甚伤风俗,可令逐路州军检举见行条法,令于县镇乡村晓谕,严行觉察,许人陈告。”南宋光宗绍熙五年(1194年)九月十四明堂赦:“访闻湖、广等处州县,杀人祭鬼及略赏人口,并贫乏下户往往生子不举,条法禁约非不严切,习以为常,人不知畏。可令守令检举见行条法,镂板于乡村、道店、关津、渡口晓谕,许诸色人告捉,依条施行。”宋代官府防止人口流失,是希望堵住杀人祭鬼现象的源头。

而实行乡保连坐,相互监督纠察,是防范杀人祭鬼等异端案件发生的另一重要措施。据范西堂《行下本路(两湖地区)禁约杀人祭鬼》:对于从事邪教活动之家,知县及其下属皂隶,乃至保甲首脑必须严加防范,注册登记,对于四处掠取活人祭祀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查。保甲邻里要互相监督检举,允许任何人举报邪教行为,若举办属实,“赏钱三千贯”,对于罪犯要“凌迟处斩”,家产充公。若地方官玩忽职守,乃至纵容,从知县到其下属皂隶、保甲首脑都要受到严厉处分。(《名公书判清明集》)防范邪教犯罪,官、吏、民各个环节相互监督纠察,各有责任,其制度设计应该说是比较严密的。

(3)打击淫祀淫祠以及巫术从业者,力图对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活动釜底抽薪。南宋高宗绍兴二十三年(1153年)七月二十一,作监主簿孙祖寿为杜绝邪教犯罪上奏皇帝。孙祖寿的奏折除了强调已经说过的“明示赏罚,增入考课”、“乡保连坐,浩诫禁止”两种措施外,也希望彻底断绝淫祀、淫祠,从根本上杜绝“愚民无知,至于杀人以祭巫鬼,笃信不疑”等情况的发生。对淫祀淫祠的打击,自然要将涉案的师巫一并惩处。南宋庆元四年(1198年),有官员上奏,民间巫师每年向地方官员纳税,地方官贪图小利,对民间巫术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乃至于巫师向民众夸口“岁有输于公,自谓有籍于官”,自抬身价,乃至更多人陷入迷信,“遂至用人以祭,每遇闰月,此风尤炽”。因此朝廷下旨,“先严官吏纳收师巫钱之禁,然后取其为巫者,并勒令易业”,拒不停业的巫师“与传习妖教同科”。不久,巫师在民间的影响力下降,社会风气得以扭转,邪教犯罪“渐革”。

(4)宋代打击杀人祭鬼的力度相当大,甚至出现有人利用对宗教异端进行“严打”来诬告他人。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1037年,“澄州逃卒匿民家,佣以自给,一日,诬告民家事摩柁神,岁杀人十二以祭。州逮其族三百人狱,久不决。”周必大《朝散大夫直秘阁陈公从古墓志铭》:1171年,“衡阳民有被诬以淫祠杀人者,更三赦不决,君奏释之,诏下而雨,教官作《平反堂记》纪其事。”这两件诬告案,可从反面证明涉及杀人祭鬼案件惩处之严,但也说明打击邪教犯罪亦须明辨是非,防止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

对宋代官方打击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效果的反思

两宋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各地政府,都对杀人祭鬼宗教异端进行过严厉打击,但终宋之世,杀人祭鬼的案件仍屡禁不止,这与两宋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发展有密切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湖广、岭南许多“蛮夷”开始融入华夏文明,随着双方接触日深,许多“蛮夷”的原始巫术遗风逐为人知,以前早已存在的许多风俗,纳入到文人、地方官府的视野,因而得到重视和惊觉,文献中也大量予以记叙。

另一方面,“蛮夷”的“南法”也开始对汉族社会产生影响,使得“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案件出现的地域不断扩大。宋代东南地区,荆湖南路、江南路、淮南路、两浙路都十分盛行。此外,荆湖北路的峡州、广南西路的邕州、广南东路的韶州也都有杀人祭鬼的记载。除了原始巫术人牲外,宋代商品经济发达,人们的投机心理增强,希望通过血祭邪神(财神)而暴富,成为当时江南地区一种重要的民间信仰现象,这无疑也是诱发杀人祭鬼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通神是宋代重要的财神,但其亦被视为独角山魈,“是名独角五通,盖魈类也。”而五通神在当时,也被认为是人牲血食,如《传奇·崔炜》载唐贞元中,“时任翁家事鬼曰独脚神,每三岁必杀一人飨之。”(《太平广记》卷三十四)再如,北宋时有人偶宿开封人公认的五通神家,“推二室户扉阅之。一室四壁,皆钉妇人婴儿甚众;一室有囚无数,方拷掠号泣。”(吴曾《能改斋漫录》)

杀人祭鬼在原始传统巫术和商品经济希求暴利的新旧民风共同推动下,在宋代这一历史时期,是很难一时根除的。要完全禁绝杀人祭鬼,必须在整个中华文明进一步融合发展进步的前提下,才能最终完成。宋代官方政府将儒、释、道三教作为中华文明的官方代表,借助推行三教“教化”来对付异端巫术,是一个“治本”的办法。

在治本的同时,也必须“治标”,通过严厉打击淫祀师巫,防止人口走失,实行联保来防范杀人祭鬼。同时,鼓励民间检举,并将此类案件的督办纳入地方官的考核。通过这些办法,将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案件的发生压缩到最低限度。此外,宋王朝对淫祀也并非不加甄别地全盘抹杀,也会通过官方册封等办法,对一些无社会危害乃至有益的民间信仰进行改造、收编,分而治之,亦取得较好的效果。

“采生折割”的恶性案件,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容易引起大范围流言与民众恐慌,甚至晚清“教案”亦大多与此有关,辛亥革命后还屡有所闻。杀人祭鬼、采生折割这类宗教异端案件,是历代统治者都不得不认真面对的难题。应该说,通过标本兼治,宋代官府对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案件的防控,是起到积极效果的,没有造成大范围的民众恐慌和恶性事件频发,其经验是值得吸取的。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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