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看不知!中国古代刑法与佛教戒律判罪的相似处


核心提示:中国古代法律之罪与佛教戒律判罪的关系颇为深刻,两者从多方面产生相互影响。比如,古代刑法原心定罪的观念,与以心态为判罪标准的佛教戒律判罪有着相似的理念。2015年12月12日,在由凤凰佛教、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重庆市华岩文教基金会主办的第三届“宗教法律社会”学术研讨会上,本文作者周东平、李勤通提交了《中国古代法律之罪与佛教之罪的若干比较研究》一文,就中国古代刑法与佛教戒律判罪的三个相似之处进行了具体分析,以下为全文节选:

古代鞭刑

中国古代法律之罪与佛教之罪的相似性

每一个社会都可能存在一定的规范违反者,如何界定他们的违法或者违规行为,不仅是单纯的惩罚问题,必然涉及惩罚的正当性问题。“处罚人,必须有某种理由,必须有某人作了某种足以受罚的坏事的事实。”坏事之所以坏,本质上是违反了人类社会的某种伦理规则。罪的出现,就是人类社会善恶伦理不断进化、完善的结果,它提供的就是惩罚的理由。从这一点来看,中国古代法律之罪尽管早已产生,但与外来的佛教之罪必然有着相同或相似之处。

(一)伦理性的相似性

所谓伦理,“是指人们应当如何的行为规范:它外化为风俗、习惯,而内化为品性、品德。”尽管有人认为不同的伦理规范有不同的要求,但无论何种伦理皆指向善恶之分,只不过对何为善恶有认识上的不同。“戒律与法律的目的都是为了止恶扬善,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戒律与法律都规定了一定的罚则,一旦违反就要接受相应的惩罚等等。”中国古代法律之罪与佛教之罪都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秩序的期望,法律需要反映伦理规范才能获得自身的正当性,进而提高人们从内心遵从的可能。

尽管中国古代相当一部分罪具有很强的行政管理性或经济性,法定犯罪色彩浓厚,但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其刑法之罪具有更强的伦理性。违反儒家观念的五伦、五常成为刑法中罪的主要来源。

因此,有学者将之称为儒家伦理法,认为“它至少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第一,儒家伦理法是把宗法家族伦理作为大经大法的法文化体系;因此,第二,在这个体系中,宗法家族伦理被视为法的渊源、法的价值,伦理凌驾于法律上,伦理价值代表法律价值,伦理评价统率法律评价,立法、司法悉以伦理为转移,由伦理决定其弃取;并且,第三,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以伦理代表法律,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宗法伦理道德被直接赋予法的性质,具有法的效力,从而形成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的双向强化运动。”尤以“一准乎礼”的唐律是其集大成的形态。

实际上,即使在法律儒家化之前,伦理对于法律的影响也已深入其中。如战国的“逆大道”罪中,所谓大道就是大常或天常,包括君臣之义、父子之亲、夫妇之辨等。这样逆大道既违背了国家伦理也违背了家族伦理。又如汉代王杖简册中所见的“逆不道”罪,其侵害对象上被授王杖的老人,侵害的是汉朝尊老敬老政策。因此,伦理性对中国古代法律之罪的形成具有根基性作用。

佛教之罪也以伦理性为前提。《摩柯僧抵律》载:“诸恶莫作,诸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佛教之罪较少直接用罪来指称,但无论是五逆还是十恶,它们本质上都属于佛教之罪,是佛教善恶伦理观的体现。在佛教观念里,十善十恶是最基本的伦理规范。《增一阿含经·火灭品》载:佛教的十善与十恶为放生与杀生、布施与偷盗、贞洁与邪淫、诚实语与妄语、和合语与离间、爱语与恶口、有义语与绮语、无贪与贪婪、无嗔与嗔恨、正见与邪见。

十善十恶是佛教伦理的根本,《占察善恶业报经》称:“言十善者,则为一切众善根本,能摄一切诸余善法。言十恶者,亦为一切众恶根本,能摄一切诸余恶法。”佛教于十恶之外,又有五逆之说,《阿阇世王问五逆经》载:“有五逆罪,若族姓子、族姓女为是五不救罪者,必入地狱不疑。云何为五?谓杀父、杀母、害阿罗汉、斗乱众僧、起恶意于如来所。如是五不救罪,若有男女施行此事者,必入地狱不疑。”十恶五逆代表着佛教对社会秩序的一般性看法,任何美好的社会都必需遵从这样的规则。

两者罪之伦理性的相同,导致它们进一步产生两个相似之处:第一,罪具有宇宙观的意义;第二,罪具有主观色彩。就前者宇宙观的意义而言,伦理不仅意味着善恶秩序的存在,而且意味着善恶秩序的恒常。因此,伦理规范的有效性需要借助其与宇宙观直接的联系。在中国古代,“法律必须体现上帝的意志。”

“就唐律而言,犯罪的成立是因为犯罪者不能安于宇宙既定的秩序,即不‘安分’,亦即不能遵守其所处位置的规范(主要指家与国家之内),致使整体的秩序被破坏。罪的程度是视破坏秩序的程度而定。”对佛教来说也是如此。“《阿含经》中提到的‘正法’主要有两种:世间正法和出世间正法。世间正法主要是指五戒十善等人天善法,出世间正法则是指导向涅盘解脱之法。”

五戒十善既是人天善法,也就意味着它们不仅规范人间秩序,而且规范宇宙秩序。《梵网经》则曰:“一切众生皆有佛性,一切意、识、色、心,是情是心,皆入佛戒中。”而“盖观佛之法,其大体有二:一真身观;二应身观。真身观云者,佛身遍满于宇宙,观宇宙之实在,即观佛之真实身也。应身观云者,就佛在人间所现形相,而观念之也。”那么性戒必然是宇宙秩序,性戒所代表的不杀、不盗、不淫、不妄语亦如是。

从后者主观色彩而言,因为伦理观的道德非难性主要是对人心的评价,因此主观心态成为评价罪的基础。中国古代法律原心定罪的观念由来已久,功善意恶往往比功恶意善受到更苛刻的非难,这一点已无需过多论证。

对于佛教而言,《马祖语录》称:“一切法皆是心法,一切名皆是心名,万法皆从心生。心为万法之根本。”对于心的强调正意味着伦理的主观色彩。因此,善恶与罪也就直接从主观角度进行评价。在这两点上,法律之罪与佛教之罪的相似之处甚明。

综上,中国古代法律之罪与佛教之罪都强调罪的伦理性,进而将之推进到宇宙论层面和具体的主观判断层面。罪既因其善恶性,必然作用于法律和宗教,产生对它的反思,进而导致法律或宗教对它的制度性否定。因此,罪的伦理性必然导致法律或宗教从实践或理论上对其报应,并予以具体化。

(二)报应性的相似性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之罪来说,罪刑之间具有很强的对应性。有罪则有刑,是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上的必然。《尚书·盘庚上》曰:“无有远迩,用罪伐厥死,用德彰厥善。”《唐律疏议·名例律》云:“名者,五刑之罪名……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则事表。”均反复强调有罪则有刑的观念。

至于《论语·尧曰》“敢昭告于皇皇后帝:有罪不敢赦”,则意味着罪刑关系不能由世俗王权轻易否决。韩非对这种罪刑关系的论述更为深刻。《韩非子·奸劫弑臣》曰:“民后知有罪之必诛,而私奸者众也,故民莫犯,其刑无所加。”不仅强调罪刑之间的必然关系,而且指明其政治意义。

甚至即使法律没有规定某种罪,而一旦司法认为其有罪,法律仍会对其从刑的方面做出反应,《唐律疏议·杂律》“不得应为”条即是适例。罪与刑之间的极端化,是君主之罪的生成。

《尚书·西伯戡黎》载纣王灭国之前:“王曰:‘呜呼!我生不有命在天?’祖伊反曰:‘呜呼!乃罪多,参在上,乃能责命于天?’”后世发展了禅让、革命等内涵,以应对君主之罪。尽管难免局限性,且君主之罪的影响也极为有限,但仍不失是罪刑对应必然性的一种体现。

另一方面,虽然佛教的报应不称为刑,但佛教戒律有自己的处罚规则。同时,佛教有果报的观念。“佛教的三世因果思想认为,十善十恶之所以有善恶的区分,是因为这身、口、意的三类行为,必然产生相应的果报。”因果报应论是佛教伦理的基石。而罪与果报之间有着必然性。《增一阿含经·善恶品》载:“云何修行十法生恶趣中。于是,有人杀生、盗劫、淫泆、妄言、绮语、恶口、两舌斗乱彼此、嫉妒、瞋恚、兴起邪见,是谓十法。其有众生。行此十法,入恶趣中。”

《阿毗昙毗婆沙论》则称:“何故名善?答曰:有爱果、妙果、适意果、可意果,故名善,报果说亦如是。何故名不善?答曰:有不善果、不妙果、不适意果,故名不善,报果说亦如是。于此相违是无记。”这种将善恶与其果报直接进行同意理解的观念,实际上就承认罪与果报的必然联系性。“业报轮回思想的基本原理是佛教伦理的‘因果律’,即一切事物皆有因果法则支配,善因必产生善果,恶因必产生恶果,所谓善因善果,恶因恶果。”

佛教的果报不仅停留在理念上,而且有着现实的可能。“在原始宗教规范中,包含着伦理道德的因素;而宗教规范的伦理化,则是制度型宗教阶段才发生的。宗教规范经历了一个由宗教禁忌向伦理化、道德化的戒律、礼仪、律法的变化过程。”无论是现实的戒律、世俗刑罚,还是来世业报、地狱惩罚,都构成佛教之罪与果报直接的现实性。

罪刑之间关系的必然性还意味着这一关系是可接受的。那么,罪刑之间的均衡性也就显得极为重要。无论中国古代法律还是佛教对此都有深刻的认识。《尚书·康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周公在这里要求司法要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实际上就是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层面判断罪的严重程度,进而实现罪刑均衡。《尚书·吕刑》曰:“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五刑、五罚、五过的刑罚设计自当考虑到罪的严重程度。汉代以来的保辜制度、隋唐律“轻重相举”的规定,皆是后世考虑罪刑均衡的法律设计典范。同样,佛教理念也有相似之处。如佛教理念中有性罪和遮罪的区别,“道宣还把性、遮两罪成为‘世界罪’和‘佛法罪’。

这样,对于僧众个体而言,其所犯罪就有三种可能:一者,犯世界罪,而不犯佛法罪,比如佛没制戒前时,对人类普世规范的违犯。二者,犯佛法罪,而不犯世界罪。比如对财产的占有,比如饮酒,虽违佛制而不违世俗的基本规范。三者,两者皆犯,如杀盗淫妄之类。既违世界戒又违佛法罪。所以道宣说,不受戒的人,犯的罪轻。受佛戒的人犯罪即重,因为他犯的是两重罪。”因此,佛教之罪也有轻重之分。同时,“违反‘性罪’是要被屏除僧团的,而‘遮罪’则须忏悔才可以除罪。”罪与果报均衡也一目了然。

(三)具体罪的相似性

中国古代法律之罪与佛教之罪的相似之处不仅体现在理念上,而且深入具体内容。从本质上说,人们对理想社会的期盼有着相似之处,故对善恶也有相似的看法。不仅如此,“为适合中国国情,佛教逐渐引进了中国传统伦理思想说,在孝亲祭祖、奉敬君王等最基本的伦理观念和政治观念上,彻底地服膺儒家学说,使佛教的伦理观念发生了全新的变化。

尤其是从宋代以来,佛教从一般地提倡普度众生,转向了实实在在地忠君、爱国、孝亲,依附于儒家的基本理念。”佛教在本土化过程中大量吸收儒家伦理观,故两者在内容上更具有相似性。不过由于古代法律的复杂性,本文仅以佛教主要的罪为依据来观察两者的相似性。

《观无量寿经义疏》称:“第三品明恶有三人。初明作十恶。次明作四重。后明作五逆。不明谤法阐提。故明恶不尽。十恶四重五逆并得生西方。若是谤法阐提。不得生也。”从中可见佛教看重的罪主要有十恶、四重、五逆。实际上,中国佛教的善恶观尽管有四种善恶、五善五恶、十善十恶等不同说法,但十善十恶的说法对社会影响还是最大的。

关于十恶的说法大同小异,张海峰在《长阿含经》、《增一阿含经》、《大哀经》等基础上提出十恶为杀、盗、淫、妄言、绮语、恶口、两舌、嫉妒、恚害、邪见。所谓四重实即四重罪,亦即四重禁或四波罗夷罪。

四波罗夷罪指杀、盗、淫、妄,也是佛教之罪中的四种极重之罪。《阿阇世王问五逆经》载:“有五逆罪,若族姓子、族姓女为是五不救罪,必入地狱无疑。云何为五?谓杀父、杀母、害阿罗汉、斗乱众僧、起恶意于如来所。”由于佛教经典众多,对十恶、四重、五逆的说法各有侧重,但就其影响而论,上述三种界定是比较常见的。

在此基础上,将以《唐律疏议》等为例并与其有大致对应关系的法律之罪列表如下(参见表一):

表一:主要的佛教之罪与法律之罪对应表

十恶

对应法律罪

四重

对应法律罪

五逆

对应法律罪

贼罪

贼罪

杀母

恶逆

盗罪

盗罪

杀父

恶逆

奸罪

奸罪

害阿罗汉

贼罪

造妖书妖言罪、诈伪罪等

造妖书妖言罪、诈伪罪等

斗乱众僧

绮语

起恶意于如来所

盗毁天尊佛像罪

恶口

两舌

嫉妒

恚害

邪见

从表一来看,十恶、四重、五逆各有侧重。由于四重主要是从十恶的前四恶析出,用来强调此四重罪的严重性,故十恶的前四恶、四重与法律之罪极为相似。《晋书·刑法志》追记《法经》的指导思想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贼、盗、奸、诈伪等,历来属于严重的秩序类犯罪,自然犯罪色彩甚浓,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极大。由此可见,法律之罪和佛教之罪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都予以强烈否定。若进一步剖析,我们会发现法律之罪不仅与佛教之罪有所重合,而且也有一定的回应。

第一,杀罪在佛教中并不限于杀人,也包括世间万种生物,故佛教禁止杀生。对此,中国法律很早就有禁屠钓的规定,来回应佛教杀罪。如《魏书·宣武帝纪》记载北魏宣武帝永平二年:“十有一月甲申,诏禁屠杀含孕,以为永制。”梁武帝时下令:“不曾见禽兽有一自死者,若非杀生,岂有死肉。买肉自杀,其罪一等,众僧食肉,罪据白衣。”《旧唐书·裴谞传》载:“时十月禁屠杀,以甫近山陵,禁益严。”自佛教盛行后,禁屠之令不绝于史书,尽管这也与古代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关,但不能不说是受到佛教的极大影响。

第二,针对淫罪在佛教之罪的严重性,国家法律对僧尼犯奸罪予以加重处罚。如《唐律疏议·名例律》“称道士女官”条规定:“诸称‘道士’、‘女官’者,僧尼同。疏议曰:依《杂律》,道士、女官奸者,加凡人二等。但余条唯称道士、女官者,即僧、尼并同。诸道士、女官时犯奸,还俗事发,亦依犯时加罪,仍同白丁配徒,不得以告牒当之。”因此,僧尼犯奸罪要加凡人二等,且不得以告牒当之,这种身份犯的设计使得他们受刑极重,也体现了国家对佛教之罪的支持态度。当然,佛教之罪在其它层面上也与法律之罪有相似性,诸如佛教要求“不作国贼,拥护国王,不漏国税,不犯国制”,违之则为罪。

不过应该看到,尽管法律之罪与十恶、四重在具体内容上有相同之处,但十恶有着非常鲜明的特点。即十恶的道德说教性意义非常大,体现在它与法律之罪有所不同的后六罪上。尽管可以说绮语、恶口、两舌、嫉妒、恚害、邪见等,很大程度上也为中国古代道德文化所赞同(如“七出”),但它们都因道德性太强以至无法成为法律罪的组成部分。

而对比法律之罪与十恶、四重会发现,尽管四重已是佛教之罪中最严重的罪,但与法律之罪的尊卑等级性还是有很大差异。四重之间似乎看不出内在的严重性差异,佛教对它们的态度都是逐出僧团。与之相对的贼、盗、奸、诈伪等却有着明显的刑罚等级性差异。甚至于其内部也会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刑罚对应。也正因此,五逆显得特别独特和重要,它除了提高对僧团本身的保护外,还专门提出针对父母的大罪。

《十诵律》卷三十六载:“夺父王命得大逆罪。”实际上也是进一步说明杀父罪行的严重程度。因此,与一般佛教之罪略有所差异,五逆有像中国古代不孝罪靠拢的趋势。这样,十恶、四重对应着法律中比较重要的秩序类犯罪,体现平等性色彩;五逆则对应着法律罪中至为重要的伦理性犯罪,体现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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