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看不知!中国古代刑法与佛教戒律判罪的相似处
核心提示:中国古代法律之罪与佛教戒律判罪的关系颇为深刻,两者从多方面产生相互影响。比如,古代刑法原心定罪的观念,与以心态为判罪标准的佛教戒律判罪有着相似的理念。2015年12月12日,在由凤凰佛教、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重庆市华岩文教基金会主办的第三届“宗教法律社会”学术研讨会上,本文作者周东平、李勤通提交了《中国古代法律之罪与佛教之罪的若干比较研究》一文,就中国古代刑法与佛教戒律判罪的三个相似之处进行了具体分析,以下为全文节选:
古代鞭刑
中国古代法律之罪与佛教之罪的相似性
每一个社会都可能存在一定的规范违反者,如何界定他们的违法或者违规行为,不仅是单纯的惩罚问题,必然涉及惩罚的正当性问题。“处罚人,必须有某种理由,必须有某人作了某种足以受罚的坏事的事实。”坏事之所以坏,本质上是违反了人类社会的某种伦理规则。罪的出现,就是人类社会善恶伦理不断进化、完善的结果,它提供的就是惩罚的理由。从这一点来看,中国古代法律之罪尽管早已产生,但与外来的佛教之罪必然有着相同或相似之处。
(一)伦理性的相似性
所谓伦理,“是指人们应当如何的行为规范:它外化为风俗、习惯,而内化为品性、品德。”尽管有人认为不同的伦理规范有不同的要求,但无论何种伦理皆指向善恶之分,只不过对何为善恶有认识上的不同。“戒律与法律的目的都是为了止恶扬善,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戒律与法律都规定了一定的罚则,一旦违反就要接受相应的惩罚等等。”中国古代法律之罪与佛教之罪都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秩序的期望,法律需要反映伦理规范才能获得自身的正当性,进而提高人们从内心遵从的可能。
尽管中国古代相当一部分罪具有很强的行政管理性或经济性,法定犯罪色彩浓厚,但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其刑法之罪具有更强的伦理性。违反儒家观念的五伦、五常成为刑法中罪的主要来源。
因此,有学者将之称为儒家伦理法,认为“它至少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第一,儒家伦理法是把宗法家族伦理作为大经大法的法文化体系;因此,第二,在这个体系中,宗法家族伦理被视为法的渊源、法的价值,伦理凌驾于法律上,伦理价值代表法律价值,伦理评价统率法律评价,立法、司法悉以伦理为转移,由伦理决定其弃取;并且,第三,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以伦理代表法律,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宗法伦理道德被直接赋予法的性质,具有法的效力,从而形成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的双向强化运动。”尤以“一准乎礼”的唐律是其集大成的形态。
实际上,即使在法律儒家化之前,伦理对于法律的影响也已深入其中。如战国的“逆大道”罪中,所谓大道就是大常或天常,包括君臣之义、父子之亲、夫妇之辨等。这样逆大道既违背了国家伦理也违背了家族伦理。又如汉代王杖简册中所见的“逆不道”罪,其侵害对象上被授王杖的老人,侵害的是汉朝尊老敬老政策。因此,伦理性对中国古代法律之罪的形成具有根基性作用。
佛教之罪也以伦理性为前提。《摩柯僧抵律》载:“诸恶莫作,诸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佛教之罪较少直接用罪来指称,但无论是五逆还是十恶,它们本质上都属于佛教之罪,是佛教善恶伦理观的体现。在佛教观念里,十善十恶是最基本的伦理规范。《增一阿含经·火灭品》载:佛教的十善与十恶为放生与杀生、布施与偷盗、贞洁与邪淫、诚实语与妄语、和合语与离间、爱语与恶口、有义语与绮语、无贪与贪婪、无嗔与嗔恨、正见与邪见。
十善十恶是佛教伦理的根本,《占察善恶业报经》称:“言十善者,则为一切众善根本,能摄一切诸余善法。言十恶者,亦为一切众恶根本,能摄一切诸余恶法。”佛教于十恶之外,又有五逆之说,《阿阇世王问五逆经》载:“有五逆罪,若族姓子、族姓女为是五不救罪者,必入地狱不疑。云何为五?谓杀父、杀母、害阿罗汉、斗乱众僧、起恶意于如来所。如是五不救罪,若有男女施行此事者,必入地狱不疑。”十恶五逆代表着佛教对社会秩序的一般性看法,任何美好的社会都必需遵从这样的规则。
两者罪之伦理性的相同,导致它们进一步产生两个相似之处:第一,罪具有宇宙观的意义;第二,罪具有主观色彩。就前者宇宙观的意义而言,伦理不仅意味着善恶秩序的存在,而且意味着善恶秩序的恒常。因此,伦理规范的有效性需要借助其与宇宙观直接的联系。在中国古代,“法律必须体现上帝的意志。”
“就唐律而言,犯罪的成立是因为犯罪者不能安于宇宙既定的秩序,即不‘安分’,亦即不能遵守其所处位置的规范(主要指家与国家之内),致使整体的秩序被破坏。罪的程度是视破坏秩序的程度而定。”对佛教来说也是如此。“《阿含经》中提到的‘正法’主要有两种:世间正法和出世间正法。世间正法主要是指五戒十善等人天善法,出世间正法则是指导向涅盘解脱之法。”
五戒十善既是人天善法,也就意味着它们不仅规范人间秩序,而且规范宇宙秩序。《梵网经》则曰:“一切众生皆有佛性,一切意、识、色、心,是情是心,皆入佛戒中。”而“盖观佛之法,其大体有二:一真身观;二应身观。真身观云者,佛身遍满于宇宙,观宇宙之实在,即观佛之真实身也。应身观云者,就佛在人间所现形相,而观念之也。”那么性戒必然是宇宙秩序,性戒所代表的不杀、不盗、不淫、不妄语亦如是。
从后者主观色彩而言,因为伦理观的道德非难性主要是对人心的评价,因此主观心态成为评价罪的基础。中国古代法律原心定罪的观念由来已久,功善意恶往往比功恶意善受到更苛刻的非难,这一点已无需过多论证。
对于佛教而言,《马祖语录》称:“一切法皆是心法,一切名皆是心名,万法皆从心生。心为万法之根本。”对于心的强调正意味着伦理的主观色彩。因此,善恶与罪也就直接从主观角度进行评价。在这两点上,法律之罪与佛教之罪的相似之处甚明。
综上,中国古代法律之罪与佛教之罪都强调罪的伦理性,进而将之推进到宇宙论层面和具体的主观判断层面。罪既因其善恶性,必然作用于法律和宗教,产生对它的反思,进而导致法律或宗教对它的制度性否定。因此,罪的伦理性必然导致法律或宗教从实践或理论上对其报应,并予以具体化。
(二)报应性的相似性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之罪来说,罪刑之间具有很强的对应性。有罪则有刑,是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上的必然。《尚书·盘庚上》曰:“无有远迩,用罪伐厥死,用德彰厥善。”《唐律疏议·名例律》云:“名者,五刑之罪名……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则事表。”均反复强调有罪则有刑的观念。
至于《论语·尧曰》“敢昭告于皇皇后帝:有罪不敢赦”,则意味着罪刑关系不能由世俗王权轻易否决。韩非对这种罪刑关系的论述更为深刻。《韩非子·奸劫弑臣》曰:“民后知有罪之必诛,而私奸者众也,故民莫犯,其刑无所加。”不仅强调罪刑之间的必然关系,而且指明其政治意义。
甚至即使法律没有规定某种罪,而一旦司法认为其有罪,法律仍会对其从刑的方面做出反应,《唐律疏议·杂律》“不得应为”条即是适例。罪与刑之间的极端化,是君主之罪的生成。
《尚书·西伯戡黎》载纣王灭国之前:“王曰:‘呜呼!我生不有命在天?’祖伊反曰:‘呜呼!乃罪多,参在上,乃能责命于天?’”后世发展了禅让、革命等内涵,以应对君主之罪。尽管难免局限性,且君主之罪的影响也极为有限,但仍不失是罪刑对应必然性的一种体现。
另一方面,虽然佛教的报应不称为刑,但佛教戒律有自己的处罚规则。同时,佛教有果报的观念。“佛教的三世因果思想认为,十善十恶之所以有善恶的区分,是因为这身、口、意的三类行为,必然产生相应的果报。”因果报应论是佛教伦理的基石。而罪与果报之间有着必然性。《增一阿含经·善恶品》载:“云何修行十法生恶趣中。于是,有人杀生、盗劫、淫泆、妄言、绮语、恶口、两舌斗乱彼此、嫉妒、瞋恚、兴起邪见,是谓十法。其有众生。行此十法,入恶趣中。”
《阿毗昙毗婆沙论》则称:“何故名善?答曰:有爱果、妙果、适意果、可意果,故名善,报果说亦如是。何故名不善?答曰:有不善果、不妙果、不适意果,故名不善,报果说亦如是。于此相违是无记。”这种将善恶与其果报直接进行同意理解的观念,实际上就承认罪与果报的必然联系性。“业报轮回思想的基本原理是佛教伦理的‘因果律’,即一切事物皆有因果法则支配,善因必产生善果,恶因必产生恶果,所谓善因善果,恶因恶果。”
佛教的果报不仅停留在理念上,而且有着现实的可能。“在原始宗教规范中,包含着伦理道德的因素;而宗教规范的伦理化,则是制度型宗教阶段才发生的。宗教规范经历了一个由宗教禁忌向伦理化、道德化的戒律、礼仪、律法的变化过程。”无论是现实的戒律、世俗刑罚,还是来世业报、地狱惩罚,都构成佛教之罪与果报直接的现实性。
罪刑之间关系的必然性还意味着这一关系是可接受的。那么,罪刑之间的均衡性也就显得极为重要。无论中国古代法律还是佛教对此都有深刻的认识。《尚书·康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周公在这里要求司法要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实际上就是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层面判断罪的严重程度,进而实现罪刑均衡。《尚书·吕刑》曰:“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五刑、五罚、五过的刑罚设计自当考虑到罪的严重程度。汉代以来的保辜制度、隋唐律“轻重相举”的规定,皆是后世考虑罪刑均衡的法律设计典范。同样,佛教理念也有相似之处。如佛教理念中有性罪和遮罪的区别,“道宣还把性、遮两罪成为‘世界罪’和‘佛法罪’。
这样,对于僧众个体而言,其所犯罪就有三种可能:一者,犯世界罪,而不犯佛法罪,比如佛没制戒前时,对人类普世规范的违犯。二者,犯佛法罪,而不犯世界罪。比如对财产的占有,比如饮酒,虽违佛制而不违世俗的基本规范。三者,两者皆犯,如杀盗淫妄之类。既违世界戒又违佛法罪。所以道宣说,不受戒的人,犯的罪轻。受佛戒的人犯罪即重,因为他犯的是两重罪。”因此,佛教之罪也有轻重之分。同时,“违反‘性罪’是要被屏除僧团的,而‘遮罪’则须忏悔才可以除罪。”罪与果报均衡也一目了然。
(三)具体罪的相似性
中国古代法律之罪与佛教之罪的相似之处不仅体现在理念上,而且深入具体内容。从本质上说,人们对理想社会的期盼有着相似之处,故对善恶也有相似的看法。不仅如此,“为适合中国国情,佛教逐渐引进了中国传统伦理思想说,在孝亲祭祖、奉敬君王等最基本的伦理观念和政治观念上,彻底地服膺儒家学说,使佛教的伦理观念发生了全新的变化。
尤其是从宋代以来,佛教从一般地提倡普度众生,转向了实实在在地忠君、爱国、孝亲,依附于儒家的基本理念。”佛教在本土化过程中大量吸收儒家伦理观,故两者在内容上更具有相似性。不过由于古代法律的复杂性,本文仅以佛教主要的罪为依据来观察两者的相似性。
《观无量寿经义疏》称:“第三品明恶有三人。初明作十恶。次明作四重。后明作五逆。不明谤法阐提。故明恶不尽。十恶四重五逆并得生西方。若是谤法阐提。不得生也。”从中可见佛教看重的罪主要有十恶、四重、五逆。实际上,中国佛教的善恶观尽管有四种善恶、五善五恶、十善十恶等不同说法,但十善十恶的说法对社会影响还是最大的。
关于十恶的说法大同小异,张海峰在《长阿含经》、《增一阿含经》、《大哀经》等基础上提出十恶为杀、盗、淫、妄言、绮语、恶口、两舌、嫉妒、恚害、邪见。所谓四重实即四重罪,亦即四重禁或四波罗夷罪。
四波罗夷罪指杀、盗、淫、妄,也是佛教之罪中的四种极重之罪。《阿阇世王问五逆经》载:“有五逆罪,若族姓子、族姓女为是五不救罪,必入地狱无疑。云何为五?谓杀父、杀母、害阿罗汉、斗乱众僧、起恶意于如来所。”由于佛教经典众多,对十恶、四重、五逆的说法各有侧重,但就其影响而论,上述三种界定是比较常见的。
在此基础上,将以《唐律疏议》等为例并与其有大致对应关系的法律之罪列表如下(参见表一):
表一:主要的佛教之罪与法律之罪对应表
十恶 | 对应法律罪 | 四重 | 对应法律罪 | 五逆 | 对应法律罪 |
杀 | 贼罪 | 杀 | 贼罪 | 杀母 | 恶逆 |
盗 | 盗罪 | 盗 | 盗罪 | 杀父 | 恶逆 |
淫 | 奸罪 | 淫 | 奸罪 | 害阿罗汉 | 贼罪 |
妄 | 造妖书妖言罪、诈伪罪等 | 妄 | 造妖书妖言罪、诈伪罪等 | 斗乱众僧 | |
绮语 | 起恶意于如来所 | 盗毁天尊佛像罪 | |||
恶口 | |||||
两舌 | |||||
嫉妒 | |||||
恚害 | |||||
邪见 |
从表一来看,十恶、四重、五逆各有侧重。由于四重主要是从十恶的前四恶析出,用来强调此四重罪的严重性,故十恶的前四恶、四重与法律之罪极为相似。《晋书·刑法志》追记《法经》的指导思想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贼、盗、奸、诈伪等,历来属于严重的秩序类犯罪,自然犯罪色彩甚浓,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极大。由此可见,法律之罪和佛教之罪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都予以强烈否定。若进一步剖析,我们会发现法律之罪不仅与佛教之罪有所重合,而且也有一定的回应。
第一,杀罪在佛教中并不限于杀人,也包括世间万种生物,故佛教禁止杀生。对此,中国法律很早就有禁屠钓的规定,来回应佛教杀罪。如《魏书·宣武帝纪》记载北魏宣武帝永平二年:“十有一月甲申,诏禁屠杀含孕,以为永制。”梁武帝时下令:“不曾见禽兽有一自死者,若非杀生,岂有死肉。买肉自杀,其罪一等,众僧食肉,罪据白衣。”《旧唐书·裴谞传》载:“时十月禁屠杀,以甫近山陵,禁益严。”自佛教盛行后,禁屠之令不绝于史书,尽管这也与古代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关,但不能不说是受到佛教的极大影响。
第二,针对淫罪在佛教之罪的严重性,国家法律对僧尼犯奸罪予以加重处罚。如《唐律疏议·名例律》“称道士女官”条规定:“诸称‘道士’、‘女官’者,僧尼同。疏议曰:依《杂律》,道士、女官奸者,加凡人二等。但余条唯称道士、女官者,即僧、尼并同。诸道士、女官时犯奸,还俗事发,亦依犯时加罪,仍同白丁配徒,不得以告牒当之。”因此,僧尼犯奸罪要加凡人二等,且不得以告牒当之,这种身份犯的设计使得他们受刑极重,也体现了国家对佛教之罪的支持态度。当然,佛教之罪在其它层面上也与法律之罪有相似性,诸如佛教要求“不作国贼,拥护国王,不漏国税,不犯国制”,违之则为罪。
不过应该看到,尽管法律之罪与十恶、四重在具体内容上有相同之处,但十恶有着非常鲜明的特点。即十恶的道德说教性意义非常大,体现在它与法律之罪有所不同的后六罪上。尽管可以说绮语、恶口、两舌、嫉妒、恚害、邪见等,很大程度上也为中国古代道德文化所赞同(如“七出”),但它们都因道德性太强以至无法成为法律罪的组成部分。
而对比法律之罪与十恶、四重会发现,尽管四重已是佛教之罪中最严重的罪,但与法律之罪的尊卑等级性还是有很大差异。四重之间似乎看不出内在的严重性差异,佛教对它们的态度都是逐出僧团。与之相对的贼、盗、奸、诈伪等却有着明显的刑罚等级性差异。甚至于其内部也会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刑罚对应。也正因此,五逆显得特别独特和重要,它除了提高对僧团本身的保护外,还专门提出针对父母的大罪。
《十诵律》卷三十六载:“夺父王命得大逆罪。”实际上也是进一步说明杀父罪行的严重程度。因此,与一般佛教之罪略有所差异,五逆有像中国古代不孝罪靠拢的趋势。这样,十恶、四重对应着法律中比较重要的秩序类犯罪,体现平等性色彩;五逆则对应着法律罪中至为重要的伦理性犯罪,体现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