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立宗教基本法可能弊大于利


核心提示:2015年12月12日下午,由凤凰佛教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重庆市华岩文教基金会联合协办的新媒体论坛“宗教与法律四人谈”在重庆华岩寺举行。此次论坛集结宗教界与学术界权威意见领袖各四人,剑指前沿核心议题——“宗教立法还远吗?” 这场对于宗教立法问题的全面观照与思考,纵深宽广,酣畅淋漓,仿佛智慧风暴来袭,让宗教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热恼与纠葛暂得舒缓。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俞学明教授在“四人谈”现场的精彩谈话,特此辑录,以飨网友。

“宗教与法律四人谈”现场

俞学明教授

对宗教立法的探讨才刚刚起步

从我个人的角度,首先我觉得今天其实非常有意思,我们在台上的几位都对宗教与法律的问题有关注,可能国内也有不少学者有关注,但是没有一个人敢说自己是专家,或者没有一个人敢说在这个问题上可以成为一个权威。这是一个什么问题呢?实际上对宗教立法问题的探讨才刚刚起步。

刚刚起步就意味着对这个问题是没想清楚,至少作为一个研究者来说,这个问题还没有想清楚。那么这就引出我的态度,如果在学界都没有把这个问题搞得很透彻的情况下——因为我们都知道理论研究、学理研究不管是对立法还是社会治理来说肯定是基础,我们现在贸然去谈立法,尤其是立法与宗教的关系肯定不合适,这是我个人的想法。

现在我们动辄会谈到法,从某种意义上表现了我们教界、学界,包括政界对于解决宗教问题很迫切,但对立法问题我更喜欢用“宗教法治”,或者更多的是“法治社会中的宗教治理”问题。

宗教法治包含社会法治之中

当然两位学者也谈到了治理,宗教治理,但是我想现实的问题是“法治社会中的治理问题”。而法治社会建设在中国,虽然我们可以讲有近百年的探索,但事实上现在社会变化太快了,而且现代的网络化甚至全球都在探索,这是社会转型的大问题。现在整个社会关系,大家都在探索中,法治社会中还在谈宗教法治的问题,所以直接就谈宗教法治,我觉得太早。因为宗教问题比较复杂,复杂就在于在历史上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的不仅仅是宗教权利,也不仅仅是宗教管理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

如现有法律都不依或不能依,立再多的法也无意义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个人比较倾向于这样几个观点:第一个观点,首先在法治社会上宗教定位的问题。我比较倾向于去疏别化,尤其在法治社会之中,因为疏别化对社会发展不是好事。所以我们更关心的是法治社会中是平等对待,所以宗教去疏别化是优先考虑的问题。

第二,我也赞同在现当代的社会里应用现代的法治体系,也就是说在法治社会探索的过程之中,首先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先要有法必依,然后才考虑哪些法律需要完善。如果说现有的法律都不依或者不能依的话,你立再多的法也没有意义。这是第二点,我希望梳理现当代已有的法律怎么用好。

宗教与社会、法律不是对立关系

第三,我觉得这也是近百年来出现的问题,我们总是把宗教和社会、宗教和法律处于一个非常奇怪的关系,不是对立就是要特别强调我是与众不同的,我需要得到特别的关照,那么这当然有近百来特殊的社会背景作为原因。所以在这个问题上首先一点重心在于人的和谐发展,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在这样一个目标中,我们再去谈宗教,首先我觉得从政界也不要把教界、学界当成自己的对立。从长远来讲,如何把社会秩序、社会有序发展当做我们的核心目的,能够从正能量的角度发挥自己的作用,我觉得这是兄弟齐心齐力断金的问题。

现在立宗教基本法可能是把双刃剑

我对宗教问题一直很关注,所以和宗教界的接触也比较多,所以我们认为宗教也很重要,我们没有任何人能够否定它的重要性,相反我们认为它很重要,所以才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要慎重对待。因为对于宗教立法的进程和发展,这些对我们来说还是比较了解、比较熟悉的,恰好我觉得刚好徐玉成老师提出的许多问题,不仅是宗教界存在的问题,是我们中国社会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现在宗教界比如说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事实上也是我们现在法治社会正在推进想要解决的问题。这是一个。

第二个,我觉得还是一句话,其实一开始的时候也是比较积极的想着要立一个宗教基本法,但经过长时间的关注,恰好我们觉得现在立一个宗教基本法,并不是法治社会宗教治理非常好的办法,而且我更不太主张在现在去考虑基本法的问题。宗教基本法如果立的话,是一个双刃剑,而且我觉得在现在立对宗教界的发展、对社会的发展可能弊大于利。因为这还是一个完全没想清楚的问题,而且法的权威性如果随时可以变化的话,整个社会的权威性就得不到保障。

第三个我要说的是,宗教信仰在现代社会被大家所接受的理念,但是有一点法律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不管的是宗教信仰实践的问题。如果法律去直接管信仰问题,我觉得这是对宗教信仰者,包括不信仰者本身的一个干预,是一个倒退。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知道有一个家庭,这个家里面老母是信佛教的,其他的孩子,还有他的丈夫都是信基督教的。当时互相之间就发生了冲突,如果是一个多元宗教和谐相处的环境下,大家都有和平相处的理念,不会出现这样的冲突。但是我们都知道人是有局限的,人不是神,即使我信仰某种宗教,不证明我就是宗教所倡导的那种完美的结果。最后老母亲被赶出了家里,因为他需要去维持信仰的一种纯粹性,这可能并不以为这是宗教本身造成的,实际上是信仰实践本身的一个边界。

中国社会这么大,宗教信仰的情况很复杂,那么我要维护我的某一个边界,他要维护某一个边界,互相之间肯定发生冲突。我们要找的是人与人之间相互的问题,并不是宗教信仰者和宗教信仰者之间的问题。 所以,我觉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徐老师的目标和我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对于方式方法的一些理解和一些处理上面,可能我们会有差别。就像当年诸子百家争鸣一样,可能我们都有不同的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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