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愤怒的情绪是一种谬误的自我感?
问:西方的心理治疗鼓励人们表达愤怒。是否有任何适当的表达愤怒方式,而不会被视为安忍的对反之物吗?你个人对于那些鼓励患者要“让所有愤怒憎恨全都发泄出来”的心理学家和治疗师,会怎么来谈论愤怒和憎恨这个问题?
答:我想各位在此必须先了解会有许多不同的情况。在某些事例中,人们之所以爆发出极强烈的愤怒和受伤感,是由于过去曾受到某些事情的伤害或虐待这些受创情绪之前一直被深锁着。有关这类创伤,西藏文里有个说法:如果贝壳里面有腐肉的话,你可以把它挖掉来清除之。换言之,如果有任何脏东西阻塞贝壳,只要把障碍清出去,那就就会干净了。所以我们可以想像在某些情况下,将愤怒表达出来会是较佳之道。
然而,一般而言,如果我们不稍加节制或注意,愤怒和憎恨情绪一旦滋生挑起,就很容易一发不可收拾。我们花愈多的功夫对治这些情绪,就愈能培养出的态度来减缓嗔恨心的爆发力,那么所产生的结果也会比较好。
问:人的憎恶和愤怒情绪不是和执着心有关连吗?而且不只对于事物方面是如此,在对待原则,意识形态,特别是在将“我”视为一永恒自我的态度上更是这样?
答:憎恨和愤怒这两者,归根结柢的确是植基于强烈坚实的自我意念上,就是一种我执。一般而言,当我们谈到自我或我执的观念时,应该先区别两种“我执”的差异。第一种我执,是某种自我中心的态度,指一个人将自己的利益当作唯一值得考量的因素,而对别人的需要或情感则一味忘却或漠视。另一种我执则是一种信念,相信有一种长存,永久,具体的自我或“我”存在。在初始阶段,这两类自我中心的态度具有互补作用,彼此都能加强对象特性,所以我们会认为它们之间是错综复杂地连结着。
但若是一个人强调菩提心的修行,为了众生而下定决心要悟证佛性,而代忽视了产生碌悟﹝觉察力﹞实相终极本质的洞见,而损害了利益众生之心,那在某些情况下,我执心就可能依然游走于理智范畴之外而未被察觉。在此情形中,因着自私想法,不顾念他人安危及情感的自我中心态度可能会减低,但那份相信有永恒自我存在的想法却依然留存。同样道理,若是强调修行空性,但忽略了正道上发菩提心的面向,那么,执守某某永恒,不分离,具体自我的想法可能松懈掉,但那份自私中心的态度却没变。所以在较高的修行层次上,我们便能看出这两类我执之间的区别何在。
这也是为什么当我们决心走上灵修之道以臻完美佛性时,选择一种能够兼具良好方法和智慧,以及完完手段和觉察力的法门是极为重要了。
我想这个问题也和佛教的基本立场有关。因为憎恨和执行终究还是源自无明,它是对实相本质的误解,要对治愤怒,憎恨以及执着的特定解药,效果是有所限制的,因为它们系针对个人的伤害性情绪而发。但是对治无明或误解方面的解药,所有应用的范围就较为广泛,它不只能当做对治无明的解药,也兼治对治憎和执着之毒的效果,因为这些问题的根本仍源自无明。
同时,当我们谈及佛教中自我的观念时,重要的是要记住,自我还分成不同程度与类别。有些自我感不仅要培养,而且还该增进,加强。例如,为了让自己能有坚定决心去寻求利益众生的菩提心,必须具备强烈自信心,这份自信乃是奠基于使命感和勇气,这就需要很强的自我感。除非一个人具备此认同或自我感,否则内心绝对无法生出如此自信及勇气,以及强烈的求道之心。此外,教理中提及的佛性也给予我们极大的鼓励和信心,因为我们明白了人皆有佛性的道理,这让我们都能追求自己想达到的悟境。但是这些奠基于一种恒有,坚实,不可分割本体中,称之为「自我」或「我」的自我感,又分成数种不同类型。有种看法认为,在此本体中存在着某些极具体或客观之物。这是个需要澄清的错误观念。同样地,在有关自我的谬见之中,又有不同层次和粗略形式之别,其中有种看法相信的是恒常又持续不变的自我。又再深入探讨,会发现也有一种想法认为,存在着某种拥有纯粹实相和状态之物,而它们独立无二又超然物外。这个看法也是种谬见。
另一种谬误的强烈自我感,则涉及漠视他人安危,感觉和权利的态度。那种自我感也是需要被弃绝和克服的。所以,在佛教经义中运用到像是“我执”和“自我“这些字眼,需要极为小心,不要马上采取截然分明的立场,说某个意思不对而另一个意思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