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世间 | 当佛教遇到娱乐时 应该怎么办
这是一个“娱乐至死”的时代。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一书中指出,现实社会的一切公众话语日渐以娱乐的方式出现,并成为一种文化精神;我们的商业、体育、新闻、政治和宗教等都心甘情愿地成为娱乐的附庸,其结果是我们成了一个娱乐至死的物种。
娱乐让一些人的生活中多了笑声,可是也留下一些问题:我为什么要笑?我的笑是否伤害了别人?这样的思考,不仅是道德的表现,更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反思”的呈现。
佛教是一个从印度传入中国两千多年的信仰传统,为推动中华文明的发展进步和增进社会福祉作出了重要贡献,被视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充满智慧、圆融、中道、慈悲的佛教遇到“令人至死”的娱乐时,一种哭笑不得的感觉油然而生。歌曲《法海你不懂爱》,遭到佛教界严正抗议并被要求公开道歉;毕福剑在《星光大道》中,歪戴五佛冠、袈裟不整、烟袋代替禅杖、口咬“苹果”佛珠,以小丑姿态自称“我确实是法海”,引发佛教徒在中央电视台大厦前抗议。
因此,我要问:当佛教遇到娱乐时,应该怎么办?当娱乐遇到佛教时,应该怎么办?其中的“理”、“情”、“法”,值得人们去关注与探讨。
一、佛教神圣性与娱乐的“理”
佛教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其信仰与制度的核心仍然是神圣性的建构。在佛教组织内部,教义、仪式和出家僧众象征神圣性,诵经、弘法等宗教活动代表神圣层面;在佛教信仰中,以佛、法、僧“三宝”为中心建构了信仰体系:佛是觉悟者,是教主,确立了佛教的本质和实践,并且对佛教的发展阶段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法是佛陀觉悟后所宣说的教义,是所有觉悟内容、方法等的表达;僧伽则是佛教信仰现实层面的核心,个人共享佛教信仰,通过依赖一种僧伽的“中介”转化作用,僧伽通过对教义的阐释、信仰的指导,从而将个人的信仰“转移”成佛教的信仰。
所以,僧伽对佛教信仰体系的功能,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佛教的专家,必须具备正确的佛教信仰,能正确理解佛教的世界观、人生观等教理学说,由正确的实践修行,而得到深切的、体验的开悟。所以,在经典中,经常以阿罗汉等圣者作为僧伽的代表,即是指佛教的专家。第二,民众信仰的指导者,僧伽通过对佛教信仰的理解与实践,具备救度苦难的教化能力,且具有教化意愿,而专心致力于救度众生的事业。第三,正法的延续者,僧伽作为佛教神圣性特征最好的“表象”,僧伽团体的存在,是佛教存在于世的表现。
而当娱乐界人士以僧伽形象出现于各类媒体时,其嬉笑怒骂的非僧伽行为正是对佛教神圣性的讽刺与伤害。许多人指出法海为小说人物,以此强调“娱乐有理”,这种“理”正是歪理或强词夺理。因为法海是一个僧人,从表法意义上说,僧人的形象代表了佛教的神圣性,信仰上的教化功能、制度上的模范、指导功能。一方面,屏幕上出现的是僧人形象,另一方面,其行为又完全颠覆并否定了僧人的“表法”与功能。因此,大众在观看或欣赏节目时,容易在有意或无意之间,对僧人形成轻慢或否定的态度。
在当今娱乐界限模糊的时代,佛教等宗教对社会道德重建、人心安顿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当娱乐“消费”宗教神圣性时,是对整个社会“去神圣化”,在无意间破坏了中国社会的道德建设,麻痹社会大众的精神世界,让中国人更加烦恼与浮躁。
二、佛教徒与娱乐之“情”
生活的痛苦需要开心与欢笑,这是人之常情,也是娱乐存在的根本理由。今天社会娱乐化已经以势不可挡的趋势,弥漫到各个领域。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一书中警告说:“如果人民蜕化为被动的受众,而一切公共事务形同杂耍,那么这个民族就会发现自己危在旦夕,文化灭亡的命运就在劫难逃。”从本质上说,娱乐化代表着肤浅化、庸俗化、感官化,这是一个时代的共业。
娱乐本是社会大众的生活方式,广告是正常的商业活动,本不应简单地横加指责。我相信,尼尔·波兹曼是强调娱乐失去了“寓教于乐”的根本,缺少公众情怀,充斥了太多的个人情绪与偏见。从佛教角度来看,神圣仪式与世俗娱乐在一定意义上并不冲突,古代寺院的“庙会”就是个突出的例子。现在,寺院所举办的音乐会、茶会、琴会等也带有一定的娱乐涵义。
但是,娱乐界人士哗众取宠,以破坏僧人形象为吸引眼球的方式,这样引来的笑声严重伤害了佛教徒的感情。国家宗教局王作安局长指出:“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把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密切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使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联合起来,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从宗教信仰来看,社会大众是由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组成的,而佛教徒和佛教文化认同者在全国人口中的确占有一定的比例。所以,面对全国佛教信众,任何机构和任何人都无权恶搞佛教人物、丑化佛教形象。媒体或商业机构要“共情”,应该关照到佛教徒的信仰诉求,尊重佛教信仰,尊重传统文化,将全中国人民的心共同凝聚到中国梦这一伟大主题上来。
佛教徒反对将佛教“娱乐化”,不仅是要维护自己内心的一片净土,保护佛教信仰的神圣性,更是对人性堕落的一种“呐喊”。
三、佛教护法与娱乐之“法”
“娱乐至死”的时代,其根本表现为娱乐无界限。但是,世间最大的规律是任何事物皆必须有其界限,这就是“法”。所以,佛教护法要有“法”,娱乐也要有法度,和而不同,各美其美,美美与共。
娱乐之“法”在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伦理。无论是宪法还是相关法律法规,皆强调保护信教群众的感情,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禁止一切干涉宗教信仰自由、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言行。况且,新闻媒体应遵从其职业伦理的要求,商业机构也应遵守其商业准则和市场监管程序,从公共情怀出发,从社会和谐、文化繁荣等“大格局”去思考自身行为的界限。
社会各界常常以“与世无争”、“慈悲和平”等道德标准来审视和要求佛教徒,实际上缺乏对佛教的真正理解。“菩萨慈悲而不软弱,金刚怒目而不嗔恨”,“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这些都是一种个体的修行境界。其实,佛教菩萨道思想还强调舍身救济、舍身护法等思想。1937年,上海爆发“八一三”抗战时,中国佛教会紧急成立了“中国佛教会灾区救护团”,并成立僧侣救护队,支援抗战前线。在僧侣救护队奔赴前线前夕,圆瑛法师对全体队员讲了一番话,他说:菩萨慈悲“不是一任强暴欺凌迫害”,“不能坐视弱小无罪横遭杀戳”,“不能眼看着无数生命在残酷敌机下被摧残”,所以要挺身而出,惩一警百,诫少以救众,负起抵抗侵略的神圣职责,这才是真正的“大悲大勇的菩萨行”!
但是,佛教徒护法仍然要遵循佛陀教法,学习历代祖师大德的精神,智慧、慈悲、和平、中道、圆融地面对娱乐界和商业中的一些“非法”行为,理性维权,合理诉求,重视教化,真正体现佛陀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