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寺院与僧侣管理政策的探讨(妙如法师)
唐代寺院与僧侣管理政策的探讨
妙如法师
佛教在唐代的角色非常重要,其政治力影响极深,因为各代皇帝对佛教崇拜与尊奉程度不一,心态有异,所以,佛教的命运也被捏在他们的手中。对统治者而言,寺院、僧侣与社会的互动宛若“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宗教的范畴不能脱离统治者的意识形态单独运作,统治者将寺院僧侣纳入国家管理体系是必然的。
1. 建寺的条件
唐代建寺的要求:僧众建寺院以为弘法的场地,寺院大者可容纳万人以上,小的兰若或仅可3-5人,一般寺院约可容纳50人以上。[1]
寺院修建两个途径:檀越施营和释门自营。世俗营寺坛主,又可分官廷和私家。官廷建寺的缘由,有朝廷诏建,或地方请建;私家建寺则包含皇族、贵宦,以及庶民中的地主、农民、商人、处士等社会阶层。[2]官方造寺的原因虽有不同,而其程序则相似,须经过皇帝同意,国家才会出钱建寺。唐初高祖李渊的“沙汰僧道诏”就规定两京及天下诸州的寺观“京城留寺三所,观二所,其余天下诸州各留一所。”[3]使各州设立官寺成为定制。
2 .建寺的原因
首先,皇家为了祈福与亡者而建寺:如贞观年间太宗为了凭吊阵亡将士,敕建寺院,规模之大,范围极广,并分命群臣撰碑:
破刘武周汾州,立弘济寺,李白药撰。破宋老生于吕州,立普济寺,许敬宗撰。破薛举于幽州,立昭仁寺,朱子奢撰。破宋金刚于晋州,立慈云寺,褚逐良撰。破王世充于邙山,立昭觉寺,虞世南撰。破窦建德于泛水,立等慈寺,颜师古撰。破刘黑闼于洺州,立昭福寺,岑文本撰。[4]
其次,皇家成员早逝或生病而营建寺院,如高祖为死于太原之子智云立楚国寺,[5],太宗贞观五年(631)为太子立普光寺,[6]太宗曾替皇后“虚风”之病而建寺求福。
另外,太宗于晋阳公主之墓旁边立佛寺,[7]太宗为母穆太后追恩而广建佛寺。[8]此后,唐高宗、武后也都为先人祈冥福,建造寺院,高宗龙朔三年(663)为文德皇后立资圣尼寺,[9]这些建寺建塔,多数是皇家的功德寺。根据张弓教授的研究,唐高祖、太宗及高宗三朝营造功德寺最盛,而且建寺地区以京师为最多,[10]。功德寺建造的目的是教化与祈福。皇家建寺虽言“私财”,实则国家财政的一环。[11]
再次,官寺建立的原因,如李师政所言:“立寺功德于巨海,度僧福重于高岳。法王之所明言,开士之所笃信,若兴之者增庆益国,不亦大乎。敬之者生善利民,不亦櫎乎。”[12]总之,由于佛教在唐代社会的显赫地位,统治者是必然关注寺院的修建,如岭南地区巫风流被也因政治目的而建立寺院,[13]因此官方寺院的敕建,无法摆脱官方的控制与管理。
总之,长安寺院,都是皇家的功德寺,专为帝王服务,寺院与帝王关系密切。自隋朝立都于长安以后,满城弥漫梵教之风,帝室兴建寺院与日俱增,唐代从高祖,太宗也多次为祈福、追恩之理由而建寺。如“法苑珠林”记载:
又(太宗)出诏为皇太子,西京造西明寺,因幸东都,即于雒下,又造敬爱寺,寺别用钱,各过二十万贯。寺宇堂殿,尊像幡华,妙极天仙,巧穷神鬼。又为诸王公主。于西京造资戒崇敬招福福寿二十余寺。[14]
这是长安建寺主要的原因,皇帝崇佛建寺虽有关系,若只有个人信仰而无政治、经济基本资助,则无法广造寺院,这是说明唐代一般寺院都与政治有密切的关系。
3. 僧尼度牒的制度
佛教在印度原本没有僧籍、寺籍、度牒制度,传到中国以后,由于僧尼出家可以免除赋税和徭役,其人数过分膨胀,势必减少纳税户数,从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为了厘清赋役,自南北朝已开始对僧尼登记入册规范化管理,建立僧籍制度,进而在唐代,朝廷正式向入册僧尼颁发资格证书——度牒,建立度牒制度,并从唐中宗景龙二年开始通过商品化的办法出售度牒,[15]开辟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新来源。
唐代之前,僧伽就有正度与私度之分。唐代建国之初,对长久以来僧尼私度之泛滥仍旧无法杜绝。前述唐高祖、太宗、高宗皆曾下诏沙汰僧尼或检括私度。根据“佛祖统纪”卷三十九所记载:贞观二十二年(648)诏“京城诸郡各度僧每寺五人”,“凡度一万七千人”[16],在唐初僧道众多,影响社会秩序的情况下,这个事行,曾引起太祖李渊决定“沙汰佛道”的意图,太宗的用意是将天下众多的私度僧人纳入国家的管理体系。唐玄宗开元二年(714)姚崇上奏请禁度僧,“有司沙汰僧尼伪灆者万二千人,并令还俗”[17]私度之风已无法根除,为了杜绝私度的泛滥,国家权力将在僧团手中的剃度权夺回,以统治王权来控制剃度,以防止私度黄流在社会,所以唐玄宗天宝五年(746)创行度牒制度,控制天下度僧尼,同时命令祠部给牒。[18]
度牒是僧尼出家的凭证,凡未取得政府度牒者,皆非正度。例如:圆仁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记载:“天下僧尼,五十以上,无祠部牒者,尽勒还俗,递回本贯。有祠部牒者,委当州县磨勘,差殊者,尽勒还俗,递回本贯”[19],通过这段话可帮我们了解,唐代僧尼出家首要的条件就是要取得度牒。唐代度牒制度还有一套严密的规范,不空的“表制集”,广德二年(764)十月十九日,“不空三藏表制集”卷一,“降诞日请度七僧祠部敕牒”中,清楚记载请度者的法名、年龄、贯属、俗姓名、户籍状况、请住寺院等项;再由中书门下转给祠部的“宣祠牒”,最后祠部再给不空“准度牒”[20]以中书门下颁出的敕牒文式批准,这就反映出唐代政府在控制度人为僧问题上的严格态度。[21]唐代度僧既有严密的规范,其程序也因取得度牒途径不同而相异,可分为:第一、试经度僧,就是一种通过经文考试而取得度牒。第二、赠牒出家,所谓:赠牒出家,就是每次国家举行重大的活动或皇帝生辰寿诞等节目由皇帝赠牒出家,这种不需要经过考试就可以出家了。第三种、是由私人出钱购买度牒而出家,这种是用钱来买卖度牒也不要考试就能出家了。例如:“虚唐和尚语录”记载:元朝有一位僧人名叫妙源说:“自唐以来,设官置局,试经得度………,期间获中僧科者,官给黄牒,梯度为僧”[22]。另外,“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高宗显度三年”记载:
敕先委所司简大德五十人,侍者各一人,后更令诠试业行童子一百五十人拟度。至其月十三日,于寺建斋度僧,命法师看度。[23]
这是首次出现试经度僧。以后,唐中宗神龙元年(705)“诏天下试经度人”,[24]“释氏稽古略”记载:“神龙二年(706)八月诏,天下试童行经义,挑通无滞者,度之为僧,试经度僧从此而始”。[25]从史料上看来,实施时间虽有不合,但是可确定中宗朝试经给牒已达到于完备。此后,各个皇帝度僧从简单到复杂,有的教诵多少部经就可给度牒,也借诵经来选择良秀的僧人,这种方式是将僧团的剃度权揽围观放缩掌控的。这种制度到会昌释门灾难后,宣宗再兴佛法,就除去试经给牒的方式,改以“每岁度僧依本教于戒定慧三学中,择有道性通法门者度之,此外杂艺切禁止”[26],这种度僧的条件,是选好僧才让出家,而防止、清理僧团中产生腐败的原因。另外,在安史乱后唐室不仅度僧未能落实其制度,反而借着卖度牒以帮助军需。如此一来中央对僧伽受戒与管理就更难控制。国家财政困乏,以钠钱度僧,这既能满足欲为僧者的需求,同时也能解决国家财政的问题。[27]
此外,“佛祖统纪”卷47,记载:“敕天下僧道,始令纳丁钱,自十千至一千三百,凡九等,谓之清闲钱,年六十已上及残疾者听免纳。”[28]因此,僧侣行脚之际,须随身携度牒,挂搭时以示维那,以证其为公度之僧。
总之,唐代以前,度牒就出现了萌芽。由于当时的寺院僧尼享有免交赋税、不服徭役的特权,便吸引了很多编户齐民出家,封建国家为了保证自己有足够的剥削手段,便开始制定一系列限制措施,度牒的产生与这些措施密切相关。具体来说主要有这样几点:(1)度牒与僧籍的制定密切有关;(2)度牒与僧官发布的文移、印牒密切有关,这种文移、印牒很可能就是度牒的最初形式;(3)度牒与度僧权收归国有密切有关。
唐立国后,控制了度僧权,严禁私度,但违反者依旧如故。至唐玄宗天宝后期,严格了度牒管理。度牒管制在安史之乱期间曾一度陷入混乱,但战乱一经平定,便迅速恢复正常。唐代宗广德、大历年间度牒管理就很严格,俗人即使出家修行也很难获得度牒。唐德宗朝也一再加强度牒管理,规定如僧尼身死及还俗,度牒须纳官注毁。唐宪宗时累敕天下州府不得私度。唐文宗大和年间进一步严格了僧籍,同年唐政府颁布了“条流僧尼敕”,还要求试经僧尼。唐宣宗继位后,针对会昌灭佛的矫枉过正,着手恢复了一些寺观,但他同时也注意度牒的管制。五代十国,有些君主也曾加强度牒管制,防止私度,但由于当时战乱不休,很难奏效。同时,对唐代度牒的鬻卖略作考述。天宝十四年就开始了大规模的鬻卖度牒。肃宗即位灵武后,财用匮乏,“权卖官爵及度僧尼”。但是鬻卖度牒以助国用是迫不得已的权宜之计,实行的时间相当有限,至于后来地方藩镇仿效以聚敛,已被当作明显的违法乱纪。安史之乱期间度牒鬻卖的手续仍很复杂。
4.僧尼户籍管理方式
为了要对僧尼控制的方式,唐代对僧尼、道士的簿籍管理以三岁一造为标准,如:“大唐六典”记载:
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之簿籍,亦三年一造。其籍一本送祠部,一本送鸿胪,一本留于州县。[29]另外,在“新唐书”记载:每三岁州、县为籍、一以留县,一以留州;僧、尼,一以上祠部,道士、女官,一以上宗正,一以上司封。[30]
上述的史料,唐代僧籍以三岁一造为准,州县为基层编制单位。这种制度从唐代开元十七年启发。根据“佛祖统纪”记载:
敕天下僧尼三岁一造籍,供帐始此。述曰:“出家学道要在从师受戒为之制,初未尝挂名于官籍。自汉明至唐初莫不皆然,至则天廷载始令二众隶祠部,而明皇正观始令三岁造籍”。[31]
这段话说明唐代出家的僧尼要接受各级官府的限制,而且,要系籍于官,跟以前不同,以前想出家学道跟着师父就行,到唐代不行了。唐代统治王权对僧团控制进一步强化,从三岁造籍的实施后,因为天宝年间的混乱,造成烽火乱起,使得户籍紊乱与土地制度崩溃,掌控僧团的力量减弱。天宝八载(749),改“每十载一造,永为例程”。[32]
“请申僧尼奏”:的内容:每十载一造,永为常式,诸州府近日因循,都不申报,省司无凭收管造籍。起今以后,诸州府僧尼已得度者,勒本州府具法名俗姓,乡贯户头,所习经业,及配住寺人数,开项分折。籍帐送本司,以明真伪,又将诸州府及京城应置方等受戒,僧尼生死及还俗者,其告牒本寺网维当日封送祠部,其余诸州府,勒本州申送,以凭注毁。又诸州府僧尼籍帐,准元敕十年一造,今五年一造,又天下僧尼冒名及非正度者,缘经恩赦。自太和三年(829)十一月十八日敕前,无凭追勘,自今以后,伏请加禁断。[33]
这份奏折的内容很复杂,说明唐政府对佛教进行管理的细节,有关僧尼的籍帐要写清楚个人的来历如:所习经业及配住寺人数,僧道徒的姓名、年龄、籍贯等详细情况,着重反映当年变化情况,即当年“新收”(新披剃和新系帐者)和“除附”(还俗、去世)。要每年及时准确地供送剌帐,就必须做好日常入籍与销籍等事。而释道死亡、逃亡等销籍则较入籍复杂。再看下一段所记载:根据“唐侓疏议”的规定:
诸私人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有家长,家长当罪。以除贯者,徒一年。本官主司及观寺三网知情者,与同罪。若犯法合出观寺,经断不还俗者,从私度法。即蓝临之官,私辄度人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罪止留三千里。[34]
唐代僧尼籍帐严密的制度,官方荷克的禁令亦无法禁绝私度的风行。长期以来政府无法管理上的弊端。以致造成僧尼水平高低的明显。
5. 高僧籍贯的分布
僧尼弘法则是游离不定,而且多数游化僧尼孤鸿云游,政府欲管理僧尼的籍贯是艰难不易,所以进一步对僧尼强化分布的政策,根据“续高僧传”、“宋高僧传”、“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三部僧传的统计,唐代高僧共有555人比较确实有籍贯。其中约有四分之一出自江南东道,河东道和京畿道次之,占唐代高僧总数10%左右。黔中道居二十一道之末,无出一人,关内道二人,山南西道则有六人,只占总数1%。[35]从高僧出身的籍贯分布,多数出在寺院密集区,我们进一步来看辛德勇归纳唐代前期高僧的籍贯地理分布,主要集中分布区、带有:(1)河渭分布带,以东西京和蒲州为核心,(2)太湖、钱塘分布带,北起淮南道扬州,贯连江南东道的润州、常州、苏州、杭州,南止越州,(3)汉水分布带,以汉水下游的荆、襄二州为分布核心,(4)川西分布带,北起山南西道的利州,南接剑南道的剑州、绵州、梓州、汉州、益州、蜀州、眉州,又以益州为其核心,(5)太原盆地分布区,主要以太原府及汾州为主要密集处,(6)珠江三角州分布区,广州、循州、新州和恩州为主要区,(7)红河三角洲分布区,由峰州、交州、爱州三洲所构成。这是唐代对僧团的管理核心。另外,从高僧的籍贯分布我们也要注意到当地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发展的情况必有关连,如洛阳自东汉以来就是北方佛教的重心,玄奘大师出现于偃师,与环境有大的关系。根据辛德勇先生的归纳,唐代高僧籍贯地理分布在安史乱之后,南方诸道所出高僧已大大超过北方。[36]
6.结论
唐代建寺院,是由皇帝诏令,建寺的经费皆有国家财库出资择地营建,寺院是佛教的重要设施,是僧侣生活居住的地方,也是他们坐禅、念经、布法的主要场所。寺院的修建数量、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佛教发展的状况。寺院名称也一般由政府颁发。此外,还允许修造招提、兰若等私人佛堂。因此敕建的“官寺”无法罢脱官方控制与管理。在官寺之外,则是君主诏建与皇室、官吏捐施的寺院,其中国家的大寺皆属为先人其冥福而建寺。
另外,高祖、太宗、高宗借下昭沙汰僧尼或检括私度,说明寺中的僧尼泛滥,导致僧尼龙鱼混杂,薰莸不分,度牒制度代表国家权力将掌握在僧团手中的剃度权夺回。唐代度僧的制度已有密切规范,取得度牒途径不同而异,可分为:一、试经度僧,二、赠牒出家,三、是由私人出钱购买度牒而出家。制度良善需依赖强有力的政府执行,但是,政府常成为破坏规制的首者,经常恩赠度僧的度牒,使度牒失去价值,接着,买卖度牒以筹军需,这样的制度,使得中央对僧团受戒与管理更加难以控制。
同时,唐代对佛教的寺院、僧尼的管理,是包括寺额、僧籍、僧官选任、度僧、僧尼寺外活动的管理,以及僧尼籍贯的分布等。这是统治者尊重佛教发展壮大这一历史事实,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佛教政策,就必然能使佛教为其所用,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客观而言,也有助于推动佛教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加速佛教的中国化发展。
参考书
陈琼玉着,〈唐代政教关系,一般因素的探讨〉,《中国佛教月刊》26卷7期,民国71年4月。
欧阳修、宋祁等撰,《新唐书》,北市,中华书局,民国60年台二版。
王漙撰,《唐会要》,台北世界书局,民国71年12月四版。
吕澄着,《中国佛学源流略讲》,台北,里仁书局,民国74年1月。
陈寅恪着,〈武曌与佛教〉,收入《陈寅恪先生论文集》,台北,九思出版社,民国63年4月。
唐玄崇撰,《大唐六典》,北市,文海出版社,民国63年出版。
黄声孚着,《唐代佛教对政治之影响》,香港,作者自印,民国48年4月。
汤用彤着,《隋唐佛教史稿》,台北,木铎出版社,民国72年9月。
圣严法师着,《戒律学纲要》,法鼓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东初出版社,1996年12版8刷。
道宣,《续高僧传》,台北,文殊出版社,民国77年8月出版。
僧佑,《弘明集》,北市,新文丰出版社,民国63年12月初版。
释圆仁着,《入唐求法巡礼记》,台北,文海出版社,民国60年4月。
释幻轮,《释氏稽古略续集》,《大藏新纂续藏经》,第76卷,台北市,白马精舍,民国86年。
释志盘着,《佛祖统纪》,《大正藏》第49卷,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民国68年9月。
黄运喜着,〈唐代中期的僧伽制度〉—兼论与当代社会文化之互动关系博士论文,民国85年。
唐玄崇撰,《大唐六典》,北市,文海出版社,民国63年出版。
张弓着“汉唐佛教文化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白文固、超春娥着,“中国古代僧尼名籍制度”,西宁市,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刘俊文撰“唐侓疏议笺解”卷十二,(私入道)条,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
[1]参见谢和耐着,耿升译,“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另外“佛祖统纪”卷三十六,“大正藏”第四十九册,页341。
[2]张弓着“汉唐佛教文化史。上”,页181。
[3]“全唐文”卷3,高祖(沙汰佛道诏),页38.
[4]“唐会要”卷四十八,(寺)条,页849-852.“佛祖统纪”卷三十九,(CBETA, T49, no. 2035, p. 363, c15-16)。
[5]“唐会要”卷四十八,(寺)条,页845。
[6]“佛祖统纪”卷三十九,:“为皇太子承干建普光寺,敕沙门法长居之,为太子授菩萨戒”,(CBETA, T49, no. 2035, p. 364, a19-22)。
[7]“新唐书”卷八十三,(诸帝公主.晋阳公主传),页364。
[8]“释氏稽古略”卷三,“太宗文皇帝”:“贞观五年(631),帝为母后于庆善宫造慈德寺,及于昭陵立瑶台寺。。。”“大正藏”第四十九册,页814.
[9]“唐会要”卷四十八,(寺)条,页846。
[10]参见张弓着,“汉唐佛教文化史.上”,(造设篇),页188-190。
[11]参见李锦锈着,“唐代财政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上卷)第三分册,第三编“唐前期的财政支出”,页1144-1178。
[12]“全唐文”卷一百五十七,李师政“辩惑一”,页1604。
[13]参见廖幼华着,“历史地理学的应用-岭南地区早期发展之探讨”(台北:文津出版社,2004年),页184-185。
[14]《法苑珠林》卷100,(CBETA, T53, no. 2122, p. 1027, c4-8)。
[15]《佛祖统纪》卷45,(CBETA, T49, no. 2035, p. 414, a27)。
[16]“佛祖统纪”卷三十九,(CBETA, T49, no. 2035, p. 366, b17-21)。
[17]“佛祖统纪”卷三十九,(法运通塞志.唐玄宗),“大正藏”第四十九册,页373。
[18]有管度牒制度出现的时间有天宝五载(746)与天宝六载(747)的不同记载,参见白文固、超春娥着,“中国古代僧尼名籍制度”,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页62-63。
[19]“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页459。
[20]“不空三藏表制集”卷一,“降诞日请度七僧祠部敕牒”,“大藏经”第五十二册,页831。
[21]参见白文固、超春娥着,“中国古代僧尼名籍制度”,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页65。
[22]“虚唐和尚语录”卷四,“示行者智潮”条,“大藏经”第四十七册,页1013。
[23]“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卷十,“大藏经”第四十七册,页375。
[24]“佛祖统纪”卷三十九,(CBETA, T49, no. 2035, p. 371, b9-10)。
[25]“释氏稽古略”卷三,(中宗,),“大正藏”第四十九册,页822。
[26]“佛祖统纪”卷四十二,(CBETA, T49, no. 2035, p. 388, b13-15)。
[27]“新唐书”卷五十一,(食货志),页1347。
[28]《佛祖统纪》卷四十七,(CBETA, T49, no. 2035, p. 425, c26-28)。
[29]“大唐六典”卷四,“祠部”台北:文海出版社,1962,页101。
[30]“新唐书”卷四十八,“百官志.三”(崇玄署),页1252。
[31]“佛祖统纪”卷四十,(法运通塞志.玄宗),“大正藏”第四十九册,页374。
[32]“通典”卷二十三,(职官五.吏部尚书)(司葑郎中),页136。
[33]“全唐书”卷九百六十六,阙名“请申禁僧尼奏”,页10032。
[34]刘俊文撰“唐侓疏议笺解”卷十二,(私入道)条,页932。
[35]辛德勇着“唐高僧籍贯及驻锡地分布”,收入史念海主编,“唐史论丛”第四辑,页287-290。
[36]辛德勇着“唐高僧籍贯及驻锡地分布”,收入史念海主编,“唐史论丛”第四辑,页297-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