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愚教授:瑜伽菩萨戒在现代佛教中的意义
瑜伽菩萨戒在现代佛教中的意义
学愚(香港中文大学教授)
在漫长的佛教历史中,戒律亦发生了从始佛教、到部派佛教、大乘佛教、仍至密乘佛教的演变。佛教传入中国后,发生了中国化演变,其戒律实践受到中国文化、特别是儒家伦理的格义,产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僧制和清规,形成以《四分律》为基础、《梵纲经》为根本、大小兼顾的传统。这种传统自隋唐以来,成为中国僧团实践模式,有效地促进了佛教的传播和发展。但是,也许正是这种大小兼容的缘故,明清以降,佛教四众弟子、特别是出家二众虽在形式上奉行菩萨道、受持菩萨戒,但正如太虚大师所说,摆脱不了声闻戒律条文的束缚,其真正行的却是小乘,重在自利。由于中印民族、文化、以及地理位置等的巨大差异性,两千多年前产生于印度的戒律条文很难适应僧团在中国社会中的实践。近代以来,中国佛教失落创新精神,僧团未能发扬佛陀随宜制戒以及戒律随方清净的特色,佛教式微、戒律名存实亡。明代四大高僧之一的智旭不敢称自己为比丘,而以沙弥菩萨自居。人间佛教的集大成者太虚大师亦感觉到比丘戒的难持,故而有“比丘不是佛未成,但愿称我为菩萨”之感叹。著名律师弘一甚至认为,自南宋以来,僧种断绝,中国再也没有能够授持沙弥戒或比丘戒之人,亦无人能得沙弥与比丘戒。
造成这种“有戒律难守持”现象的因素固然有很多,其中最为主要的应是戒律条文与实践之间的巨大差异。传统中国僧团一直以《梵网经》为蓝本,为僧俗授菩萨戒。《梵网经》吸收了印度部派佛教戒律思想,揉合中国传统文化伦理,契应了佛教在封建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但是,在当代民主社会中,其局限性和落后性暴露无遗,许多戒条早已无法在现代僧团中实践。如何重建适应当代社会的律学?这是当前人间佛教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圣严法师说:“戒律的条文是死的,社会的演变是活的。要以死板板的条文,硬生生地加在每一时代的每一个佛弟子头上,实在是一件困难的事,也是一件不合理的事。”如何使戒律活起来,《瑜伽菩萨戒》为此提出了契机契理的理论依据。就佛教传统而言,《瑜伽菩萨戒》是《瑜伽师地论》的一部分,是弥勒菩萨所说。弥勒菩萨将于未来在人间觉悟成佛,建立人间净土,其所倡导的戒律将自当成为人间佛教伦理建设基础。同时,《瑜伽菩萨戒》综合大小乘佛教戒律,以三聚净戒统摄佛教戒律和伦理,突显饶益有情戒的绝对性,这正是人间佛教行者服务社会、奉献人生之必要途径。更为重要的是,它打通了出家与在家的隔阂,对当前人间佛教居士组织的建立、重建出家与在家、出世与入世之间的新不二法门提供了指导思想。
菩萨戒的建立没有取代声闻戒律,同样地,人间佛教律学的建立并不是要抛弃声闻戒和传统菩萨律仪,而是依《瑜伽菩萨戒》为蓝本,结合五戒十善、传统中国僧团奉行的《四分律》、大乘律典、以及历代清规,重新开拓佛教在当代社会传播、以及僧信大众佛教实践新伦理。在这个方面,太虚大师树立了榜样,承先启后志开创出人间佛教新思想、提出以《瑜伽菩萨戒》蓝本来整兴僧团与信众组织理念。太虚大师总结了《瑜伽菩萨戒本》的三大殊胜性:一、特显菩萨行之殊胜:其它菩萨戒本兼三乘共同律仪,而此戒本专明如何修习六度、如何行四摄以饶益有情,正是大乘佛教精神之所在;二、契真入俗:俗人在俗而不能契合出世之理,二乘出世自利而不能作入世之事业。唯有菩萨上契真理、下顺凡情,真俗圆融,行契真入俗之中道;三、适合在家出家,契应时代社会:凡与人相关而有益于社会之事,皆是菩萨戒之应行。太虚大师说:“夫菩萨之修行六度,以不离有情界之实际,作一切利生事业为正修行,故非学此戒去修菩萨行不可。此戒为现今在家出家之佛徒需要,以在现今国家社会之环境中,尤非昌明此大乘菩萨法不可。"虽然太虚大师的整兴僧团和信众组织的努力未能顺利落实,或更为准确地他未能在有生之年实现其重建佛教律学之理想,但是他的努力成为当代佛教典范。当前,星云大师、一行禅师、圣严法师等都在不同程度继承了太虚大师律学思想,发扬《瑜伽菩萨戒》的精神,建立律学理论,创立现代教团组织。
《瑜伽菩萨戒》为僧团当代社会实践提供了律学依据。在人间佛教实践中,许多过去认为不能做的,都做了,而且做得非常精彩。如不歌舞观聴是出家戒律之一,当今僧团不但歌舞观聴,而且创造出许多优美动聴的佛教音乐歌曲和舞蹈,方便接引社会大众。这种做法虽然有违声闻乘戒律,但完全符合瑜伽菩萨戒饶益有情之精神,为佛教在社会上的传播打开了方便之门。另外,在民主思想和社会正义不断提升的今天,佛教徒如何参与社会政治亦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瑜伽菩萨戒》亦为这种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正如其文云:“又如菩萨,见有增上宰官,上品暴恶,于诸有情无有慈愍,专行逼恼。菩萨见已,起怜愍心,发生利益安乐意乐,随力所能,若废若黜增上等位。由是因缘,于菩萨戒无所违犯,生多功德。”当菩萨弟子看到官吏暴政、社会不公、民不聊生时,应主动肩负起维护正义的使命,为群生请命,参与民主建设。这种实践正是菩萨饶益有情戒之正行,亦是佛教在当代社会发展之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