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春教授:佛教慈善社会化发展之路径
佛教慈善社会化发展之路径
佛教慈善是慈善社会化的需要,也是社会人群获得社会关怀和支持的重要途径。佛教慈善,也只有融入社会慈善,走向社会化发展之路径,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为此,佛教界要确立和完善佛教社会慈善理念,依法建立有效的运作与管理机制,保证社会公信力,树立慈善品牌,为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慈善社会化,是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佛教慈善,也只有融入社会慈善,走向社会化发展之路径,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为此,我们要不断更新观念,完善机制,推进佛教慈善的社会化发展。
第一、引导佛教界充分挖掘、发挥、弘扬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佛教思想资源,完善佛教社会慈善理念。
任何一个慈善组织能够由小到大,从弱到强的生存和发展,其背后必定有一强大而持续的精神力量,其组织制度必是其内在精神价值的体现。慈善理念有两大部分所组成,一是慈善组织本身的成立的宗旨;二是慈善组织吸引动员社会公众的核心理念。
佛教社会慈善理念,我们认为一定要在社会大慈善的前提下,突出佛教慈善的核心理念,打出不同于一般社会慈善的旗帜来。在这一点上,佛教慈善具有深厚的精神理念的支持。第一,佛教慈善的理念有足够的佛教思想作基础,能够形成一种慈善体系。第二,佛教慈善不会引发社会的反感,能够激起广泛的支持。第三,佛教慈善有历史的脉络和现实的资源,能够形成契实的体系模式。第四,佛教慈善符合当今社会慈善文化的基调,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传统文化追求的精神核心就是和谐、圆融、平等、统一,基此建立了自己多元融合的文化体系。其中有我们用之不竭的宝贵资源。比如,佛教思想中,用“佛性平等”强调人与人社会权益的平等,用“大慈大悲”鼓励人们友爱互助,用“依正不二”肯定自然万物的共生共荣,用“自净其意”来要求自身的觉悟。对于宗教思想概念,我们要诠释、转换,使之符合现代语境。
慈善是一种顺乎人性善的一种自主行为。在慈善过程中,施善者可以获得双重精神愉悦感,其一,自身因同情产生的痛苦感得以释放;其二,因看到或想到不幸者的痛苦得以一定程度的减轻而感到欣慰。这实际就是特别需要提倡的是确立“感恩慈善”的理念,只有让慈善参与者拥有一颗自然、真诚、持久的感恩之心,才能促进社会慈善健康向上。
第二,引导佛教界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并作为一个国家公民的责任,而不单单是佛教信仰的要求,调动所有信仰者的积极性,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共同任务而贡献才智。
无庸讳言,佛教信仰者基于信仰价值的社会活动自然带有宗教情感,但他们的社会意义却是符合社会同一性价值追求的,也是人们获得社会关怀和支持的重要途径。社会关怀的实质是社会平等与公正,其服务对象是所有公民。所以,不能把佛教界的社会慈善公益活动只限定在宗教场所之内。回馈社会、服务社会和积极主动参与解决社会问题,有效满足不断提高的社会需要,是佛教融入社会并提高佛教社会影响的最有效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在关注寺院僧团等“体制内宗教团体”社会慈善的同时,也要关注居士阶层自发组织的“佛教民间慈善活动”。因为,慈善最本质的意义就在于全体公民自觉自愿的参与,只有当“平民慈善”普遍建立起来的时候,我们才算形成了“社会慈善”。
第三,应当根据佛教慈善文化的特性,探讨树立慈善品牌,并采取适当的办法开展慈善品牌的社会营销,推动其产生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
当今社会,很注重“品牌意识”,如果有好的品牌,将事半功倍。多年来,佛教慈善活动有些零碎,并且缺乏自己的独立创意。这不利于把佛教慈善发展为更有感召力的社会文化品牌,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根据社会规范,品牌主要是参照企业文化中的有关品牌文化要素来建设慈善文化。作为佛教慈善品牌,尤其要注重内在理念和价值系统的完善,从而增强社会认知度。同时,必须有与之相应的慈善产品,实现慈善产品化和项目化。慈善产品,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商品,只是这种商品不是用来营利,而是贡献社会,是一个道德意义的良性产品。关键一点,就是这个产品一定能够适应参与者慈善行为的意愿表达,让这个产品成为人们善良愿望的适当载体,满足他们奉献爱心的精神需要。
对慈善产品积极推广,实际是慈善活动的方法或者模式。慈善,需要营销,这是一种新的观念。其实,这里的营销,就是宣传和鼓励机制,只是比较过去多了具体的操作方法。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有高尚的慈善理念,还有有高超的慈善劝募机巧,从而奠定自己慈善文化的运作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不仅要有大体系,还要有众多相关的小体系,形成网络体系,形成爱心网络,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阶层。
第四,应当建立规范的社会募捐体系,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使慈善募捐等活动在阳光下进行。
目前,相对来说,台湾、香港等地的佛教慈善及其其他社会慈善文化比较富有成效,值得我们学习。在台湾,慈济功德会的慈善文化已经相当成熟,并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成效。在香港,诸如慈慧基金会等佛教慈善文化的影响也很大,在大陆各地都有他们的活动身影。他们都是佛教理念下的大慈善文化,其运营机制等模式都是很现代的,尤其是管理机制,很值得我们学习。
台湾证严法师的佛教慈济基金会于1966年在中国台湾成立,如今已迅速成长为全球性佛教慈善组织。由于两岸文化的同质性,包括慈善文化也有一定同质性。从宗教社会学角度切入,研究其慈善事业的创立及其模式运作、模式背后的慈善文化转型,具有一定典型意义。从其创立者证严法师的人间佛教思想、慈济救助的主要类型与方式、慈济的公信力与制度建设、慈济个人慈善行为的内在动力等方面,研究慈济运作模式的思想指导、驱动与运作机制、制度保障,及其成就如何取得等各个环节,从中提炼出的论点应有启发性。
第五,应当学习吸收国内外宗教慈善团体的成功经验,鼓励和支持佛教团体直接兴办医院、学校、福利院、孤儿院和社区中心等社会福利机构,充分利用寺庙中沉淀的资金和吸纳信徒捐献,服务社会。
不论是历史上的中国佛教界,还是当今台湾、香港等地的中国佛教团体,都有独立兴办社会慈善机构的成功经验与可行模式。根据我国《宪法》以及有关宗教政策的规定,宗教不能干预政治、司法、教育等领域,而且必须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及反对宗教渗透等。这是不可动摇的原则。在此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直接兴办社会服务机构,是没有政策和法律障碍的。
“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的“各种社会组织”,应当包括了宗教团体的慈善机构。即使不允许宗教界兴办资助国民教育的学校等机构,那么,诸如纯粹是社会福利服务性质的医院、养老院等机构应当没有问题的。
第六,加强对佛教团体人员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培育教育,及福利项目管理人员培养,监督建立合法规范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确立善款与慈善活动公开等诚信规章,增强佛教慈善的社会公信力。
这一条是十分关键的。佛教慈善,如果缺乏有效管理,也是容易滋生腐败的,那将极大的伤害社会慈善的开展。因为佛教信仰以及佛教道德基本上属于社会道德的底线,寄托着社会的良知与期待;佛教慈善吸纳着大量的社会资源,捐献者又都是基于信仰和道德追求的,他们的纯洁心灵很容易遭到摧残。所以,必须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当然,制度型佛教行善模式的建立,有赖于我们能否进行制度创新,让佛门依法拥有“宗教法人”(相应于“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身份。否则,在佛门善款在缺乏制度性监管及回报社会的制度性渠道的情况下,佛门不仅难成提升德行、化育人心的庄严之所,反而存在坠入浊流、污染世风的危险,其对社会信任及人性善根的伤害将无从估量。
第七、正常宣传报道佛教和其他宗教团体的慈善福利事业和社会服务活动,给予它们应有的社会荣誉和地位,形成鼓励先进的社会激励机制,改变人们的观念,重塑宗教团体的社会形象,实现社会公益社会化的目标。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新闻媒体与相关机构多次举办慈善表彰中,也出现了对宗教慈善人物和团体的名字。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不过,这些被关注的大多属于国内外知名的慈善机构。但是,佛教慈善活动还是多因宗教信仰的背景,而有意或无意的被“忽略”、“淡化”。我们这种习以为常的现象,的确削减了佛教信仰者积极参与社会慈善公益活动的热情。
我们知道媒体在社会公益中作用明显。媒体的监督职能来自公众,媒体的态度代表着广大的社会公众的态度。绝大多数普通民众对慈善和公益活动的认识都是通过媒体的报道获得的,呼唤全民族、全社会、全体公民参与公益,是媒体的优势,更是媒体的责任。如果我们能够转换思路,充分尊重宗教慈善参与者的信仰情感与公民尊严,也能及时报道、表彰他们的社会奉献,是否更有助于“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美好呢?
刘元春
上海社会科学院佛教研究中心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