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宗教性放生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不得敛财
《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今起征求意见,涵盖大型宗教活动安全要求、举行宗教性放生活动的要求、在殡仪馆举行宗教活动的要求、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优惠政策等内容。
《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和登记,供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办法》专门就“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保障”单独设置一章,这在全国各地宗教方面法规规章中首开先河。
《办法》明确,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定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配备与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一旦出现人数超负荷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人流的疏导和控制,以防安全事故发生。
《办法》还明确提出了举办宗教性放生活动的要求以及在殡仪馆举行宗教活动的申报程序。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的宗教性放生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不得借放生活动进行敛财。
此外,《办法》将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的范畴以及可以享受到的优惠政策予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按照国家财税等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免税资格和政府资助补贴。其生活用电比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生活用水按居民水价执行。(记者张林、通讯员杨伟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