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杀生,会有什么罪孽和业障呢
杀生
十恶业之一。杀戮人畜等全部有情之生命也。智度论十三曰:“若实是众生,知是众生,发心欲杀而夺其命。生身业,有作色,是名杀生罪。”
杀生戒
戒断人畜之命者。自下手而杀,与教人使杀同罪。五戒、八戒、十戒各有杀生戒。此不分别人畜。比丘之具足戒分之为杀人戒与杀畜生戒之二种。杀人戒为大杀生戒,为四波罗夷罪之一。杀畜生戒为小杀生戒,为九十单堕罪之一。罪分轻重也。又比丘之自伤自杀,在五分律四分律,自杀者结偷兰罪。在十诵律,自毁伤形体者,结突吉罗罪。
佛家南传上座部依据《律藏》(Vinaya-piñaka)、律注《普端严》(Samantapàsàdikà)、《疑问度脱》(Kaïkhàvitaraõã) 和《小诵注》等圣典以及注解,对“杀”戒的每一条学处依语义、违犯条件与不犯三部分来进行解释:
一、离杀生学处
(pàõàtipàtà veramaõã)
离杀生学处,有时也译为不杀生戒。也便是戒除杀生的学处。
生,巴利语pàõà,直译为息生、有息者,即有呼吸的生命。凡是拥有命根的蕴相续,或许执取该蕴相续所施设的有情称为「生」。
「生」包括:
1.人(manussa) ——凡投生于人趣者,从初入母胎的第一个心识(结生心)开端,直到逝世这一段期间都称为「人」;
2.畜生(tiracchàna) ——象、马、牛、狗、鸡,乃至蚊虫、蚂蚁等皆是;
3.非人(amanussa) ——如亚卡(yakkha,夜叉)、饿鬼(peta)、龙(nàga)、天神(devatà)等。
因为植物并没有命根,只归于无意识的「非执取色」(anupàdinna råpa),并非「生」,故不包括在内。
杀生是指故意攫取有息者的生命。自杀也归于杀生。
杀生的方式既包括自己亲手杀、教他人杀,也包括通过赞赏或鼓舞而使对方逝世,以及堕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