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酒的原因和戒酒之后会带来的益处
佛教是敌对喝酒的,不管在家、落发,戒律上都一概制止饮用。关于酒的定义和分类,经、论、戒典多有详说。据《俱舍论》卷十四载,酒有三种:由米麦等谷类变成的穴罗(梵语s11ra,苏罗);以果实或植物的根、茎变成的迷丽耶(梵话maimya);而在上边二者都没有完全发酵时,可令人生醉,称为末陀(梵语madya)。此外,又有谷酒、果酒、药草酒等三类洒的分类。又据《底子说全部有部毗奈耶颂》,以各种米麦酿制之酒又称大酒;以植物的皮、果、花等浆汁变成者称为杂酒。严格地说,凡是有酒色,酒香、酒味,或仅具其一而能醉人的,不论为谷酒、果(木)酒、药酒、甜酒(蜜、糖、葡萄等酿制)、清酒,乃至酒酷、酒糟,皆在禁戒之列,饮咽则犯。
酒戒仅仅遮戒,不是性戒,喝酒本身并没有多大的过错,但是假如喝酒多了,就可能形成许多过错,可能就会触犯其他戒律,所以佛才制定酒戒。
在许多释教经典里面,都记载了关于喝酒可能形成的过错,很详细,我们拣选其间一些与大家共享:
一,心无节限。这是最主要的,喝少点没事,但人一旦喝多了,就操控不住自己了。本来没想多喝,但经不住他人劝,最终喝得越多就越想喝,直到酩酊大醉停止。
二,财物虚竭。人要喝酒上了瘾,往往最终都是穷困潦倒。由于他太爱喝酒,每天喝酒度日,就顾不上专注工作了,不能挣钱还要花钱买酒,最终就把家里财物耗空了。
三,众病之门。喝酒少了,对身体还有些优点。但是经常喝多就不行了,既伤肝,又伤身,对大脑神经也有影响,最终闹出一身病来。
四,斗诤之本。人一喝多了,就不沉着,脾气也变大了,很简单和他人起冲突,很多打架斗殴都与喝酒有关,一旦发生命案,就很难拾掇了。
五,裸露无耻。一旦喝多了,就很简单失态,也不知道羞耻了,衣服都敢当众脱了,什么也不管了,跟牛马的形象差不多,很丢人。
戒酒为大、小乘共同的律制,落发、在家四众皆须遵循。原始释教之底子经典《阿含经》即载佛陀所宣说五戒,即不喝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是为释教徒所要遵守的五种底子行为准则,由此断除恶因,进求佛果。依律藏诸典,如《优婆塞五戒相经》、《十诵律》所载,佛陀自己对“不酒”戒进行详明的阐说和严格的规范,是在当时印度的支提国跋陀罗婆提邑。
关于喝酒的过错,三藏诸部经典有或简或细的概括概括,依据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人间的在家人,多从一般现实生活、事业、财富的得失,利弊而言,以契合他们的层次。另一类是针对信人的四众弟子,特别是对落发众人的开示,不只止于人间善恶得失,然后更上升至喝酒对出生的终极解脱的极大损害。前者论说,《阿含经》的《阿雀夷经》堪为代表。经中佛陀向巨贾善生说法,告诫他人间有六种恶行能损财业。第一种便是沉酒于酒,其失有六:一者失财,二者患病,三者易生斗争,四者恶名流布,五者悉怒暴生,六者才智日损。唯有加以避免,才会财业日增,生活和乐。第二类阐说甚多,如四分律之十过,《大管度论》之三十五过,《州时经》之三十六失等,皆列举喝酒所发生的过错(文繁不录,附于选例),除函括前类过错加以更细密的分析罗列外,更从繁殖欲求、造作恶业、破坏崇奉、阻碍修行等方面数陈其罪,以为信持佛法者的警鉴。总之,酒是昏狂之药,全部严重的过错都因此而生。如《多论》以为此戒极重,能使人作四逆重罪,并能使人因酒醉而破犯全部戒,造全部恶,实是昏神乱思,放逸之本。故经律中每每将酒譬喻为毒药,乃至有宁饮毒药不行喝酒的教诫。
酒既为残贤毁圣、败乱品德的恶源,亦能令全部众生心生颠倒,失慧致罪,所以戒律不只制止自己喝酒,而且制止教人喝酒,不得料理、沾染任何酒业、酒缘。如《大爱道比丘尼经》云,不得喝酒,不得尝酒,不得嗅酒,不得卖酒,不得以酒饮人,不得谎报有病欺饮药酒,不得至酒家,不得和酒客共语。《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明申在家居士不得作沽酒的行业,视之为不品德的邪业,为之必相思果。
从早期经典的记载来看,这些戒律在佛陀时代的印度发生过实践的影响。如《佛说戒消灾经》载,在佛法弘化初期的中心舍卫国,当时有一个县皆奉行五戒十善,全县界内没有酿酒者,一位大姓子弟乃至因犯戒喝酒,被爸爸妈妈逐出了家门。不过,释教徒亦非绝对地不行喝酒。依律制,倘患病有必要以酒为药,或饮,或含口中,或以酒涂疮,都不为犯戒。对本来嗜酒,落发后因戒酒而病瘦不调的和尚,佛陀也非毫不通融而一味禁制,而是为其略开便利之门。《底子说全部有部目得迦》记载佛陀特许断酒致病的比丘,以造洒的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等的屑末,用白布包裹起来,放置于“无力不醉淡酒”,中浸渍,“匆令器满而封盖之,后以清水投中搅饮”;或许“以面及树皮,并诸香药,捣筛末,布吊裹之,用杖横击,悬于新熟酒瓮内,勿令沾酒,经一二宿以水搅用”,以此止息酒渴之病。又《毗尼母经》卷五也有答应病酒者于瓮上嗅酒昧、以酒身、吃用酒和面作的酒饼,乃至于酒中自溃的记载,不过这些便利,在佛陀入灭后,亦成为引来争论的问题。
佛陀入灭后一百一十年(公元前276年)前后,毗舍离城的跋阁子比丘僧团,将戒律上较琐细的十事,当做破例而答应实行,被保存传统的上座部长老体系视为离经叛道,遂召集僧团大会,判为“十种不清净事”,然后直接导致了著名的第二结集和大结集,形成了整个释教僧团的分裂,即保存的上座部和对佛法持开放了解态度的大众部的公开敌对。在这十事中的第七事,就是毗舍离的和尚“和水喝酒”以治病,以为不违戒律,清净不犯,而上座部长老的判决是不合法的。汉传释教所承授的《四分律》,准许和尚在有病而其它药治愈不了的情况下,以酒为药,非唯“和水喝酒”,直接服饮也是能够的,较原始释教似为宽松。但为避免滥行,《南山戒本疏》又特别强调,不是有病就可饮药酒,而是有必要用其它药遍治不愈后,才干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