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酒的好处和对为何不能饮酒的说明
有天,一个外道婆罗门拿了一个稀世珍宝的钵放在树梢上,声称谁能空手取钵,就将钵送给他。要在那么高的树上取钵,若不是藉助梯子或爬树,不然就得要显神通,不然无法办到,结果有很多人拿不到。沙伽陀比丘刚好通过那儿,用手一伸就拿到了。于是,沙伽陀有神通的消息,很快地在当地形成颤动。
这时,某地有条会吃人的恶火龙,我们请沙伽陀去降伏,沙伽陀只费三两下功夫就把它降伏了,沙伽陀因有神通而声名大噪,就连国王也听闻到了。
沙伽陀比丘远近驰名,我们都争相供养。有位居士说要供养必定选他最喜欢的,沙伽陀说在家时最爱喝酒,千杯不醉。居士就请他喝酒,他喝得酩酊大醉。
有天,沙伽陀又喝醉了。刚好阿难陪侍佛陀出行通过,看到有人躺卧在路边,吐了一地;很多鸟吃着他吐出来的东西,一边吃还一边拉大便。阿难问说:「这位比丘是谁?」佛陀说:「他是沙伽陀」。「他不是会显神通吗?」阿难觉得很奇怪。「他现在连赶走一只鸟儿的力气都没有了!还谈什么显神通,所有的功夫都消失殆尽了!」佛陀说。
喝酒便是如此。酩酊大醉时,平时的功力都会消失殆尽。领带歪一边,服装不整,还会对人胡说八道、大声吼叫,乃至无法明辨是非,那时的你就如同喝醉倒地的沙伽陀,不光窘态毕露,还会损坏自己平日训练出来的判断能力。
释教是敌对喝酒的,无论在家、落发,戒律上都一律制止饮用。关于酒的界说和分类,经、论、戒典多有详说。据《俱舍论》卷十四载,酒有三种:由米麦等谷类变成的穴罗;以果实或植物的根、茎变成的迷丽耶(梵话maimya);而在上边二者都没有彻底发酵时,可令人生醉,称为末陀(梵语madya)。此外,又有谷酒、果酒、药草酒等三类洒的分类。又据《底子说全部有部毗奈耶颂》,以各种米麦酿制之酒又称大酒;以植物的皮、果、花等浆汁变成者称为杂酒。严格地说,但凡有酒色,酒香、酒味,或仅具其一而能醉人的,不论为谷酒、果(木)酒、药酒、甜酒(蜜、糖、葡萄等酿制)、清酒,乃至酒酷、酒糟,皆在禁戒之列,饮咽则犯。
戒酒为大、小乘一起的律制,落发、在家四众皆须遵循。原始释教之底子经典《阿含经》即载佛陀所宣说五戒,即不喝酒,不杀生,不盗窃,不邪淫,不妄语,是为释教徒所要恪守的五种基本行为准则,由此断除恶因,进求佛果。依律藏诸典,如《优婆塞五戒相经》、《十诵律》所载,佛陀自己对“不喝酒”戒进行详明的阐说和严格的标准,是在其时印度的支提国跋陀罗婆提邑。
关于喝酒的过错,三藏诸部经典有或简或细的归纳归纳,依据目标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人间的在家人,多从一般现实日子、工作、财富的得失,利弊而言,以契合他们的层次。另一类是针对信人的四众弟子,特别是对落发众人的开示,不只止于人间善恶得失,进而更上升至喝酒对出生的终极摆脱的极大损害。
前者论说,《阿含经》的《阿雀夷经》堪为代表。经中佛陀向巨贾善生说法,告诫他人间有六种恶行能损财业。第一种即是沉酒于酒,其失有六:一者失财,二者患病,三者易生奋斗,四者恶名流布,五者悉怒暴生,六者才智日损。
唯有加以避免,才会财业日增,日子和乐。第二类阐说甚多,如之十过,《大管度论》之三十五过,《州时经》之三十六失等,皆罗列喝酒所发生的过错(文繁不录,附于选例),除函括前类过错加以更细密的分析罗列外,更从滋生欲求、做作恶业、损坏崇奉、妨碍修行等方面数陈其罪,认为信持佛法者的警鉴。总之,酒是昏狂之药,全部严重的过错都因此而生。
如《多论》认为此戒极重,能使人作四逆重罪,并能使人因酒醉而破犯全部戒,造全部恶,实是昏神乱思,放逸之本。故经律中每每将酒譬喻为毒药,乃至有宁饮毒药不行喝酒的教诫。
酒既为残贤毁圣、败乱品德的恶源,亦能令全部众生心生颠倒,失慧致罪,所以戒律不只制止自己喝酒,而且制止教人喝酒,不得料理、沾染任何酒业、酒缘。
如《大爱道比丘尼经》云,不得喝酒,不得尝酒,不得嗅酒,不得卖酒,不得以酒饮人,不得谎报有病欺饮药酒,不得至酒家,不得和酒客共语。《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明申在家居士不得作沽酒的职业,视之为不品德的邪业,为之必相思果。
深度解析释教禁酒原因 喝酒会导致惨烈因果!
释教中喝酒犯戒律 (材料图)
从前期经典的记载来看,这些戒律在佛陀时代的印度发生过实际的影响。如《佛说戒消灾经》载,在佛法弘化初期的中心舍卫国,其时有一个县皆奉行五戒十善,全县界内没有酿酒者,一位大姓子弟乃至因犯戒喝酒,被父母逐出了家门。
不过,释教徒亦非绝对地不行喝酒。依律制,倘患病必须以酒为药,或饮,或含口中,或以酒涂疮,都不为犯戒。对本来嗜酒,落发后因戒酒而病瘦不调的和尚,佛陀也非毫不通融而一味禁制,而是为其略开方便之门。
《底子说全部有部目得迦》记载佛陀特许断酒致病的比丘,以造洒的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等的屑末,用白布包裹起来,放置于“无力不醉淡酒”,中浸渍,“匆令器满而封盖之,后以清水投中搅饮”;或者“以面及树皮,并诸香药,捣筛末,布吊裹之,用杖横击,悬于新熟酒瓮内,勿令沾酒,经一二宿以水搅用”,以此止息酒渴之病。
又《毗尼母经》卷五也有答应病酒者于瓮上嗅酒昧、以酒身、吃用酒和面作的酒饼,乃至于酒中自溃的记载,不过这些方便,在佛陀入灭后,亦成为引来争辩的问题。
佛陀入灭后一百一十年(公元前276年)前后,毗舍离城的跋阁子比丘僧团,将戒律上较屑细的十事,当做例外而答应实行,被保存传统的上座部长老体系视为离经叛道,遂召集僧团大会,判为“十种不清净事”,从而直接导致了闻名的第二结集和大结集,形成了整个释教僧团的割裂,即保存的上座部和对佛法持敞开了解态度的大众部的揭露敌对。
在这十事中的第七事,便是毗舍离的和尚“和水喝酒”以看病,认为不违戒律,清净不犯,而上座部长老的裁决是不合法的。汉传释教所承授的《四分律》,准许和尚在有病而其它药治愈不了的情况下,以酒为药,非唯“和水喝酒”,直接服饮也是可以的,较原始释教似为宽松。
但为避免滥行,《南山戒本疏》又特别强调,不是有病就可饮药酒,而是必须用其它药遍治不愈后,才能服用。
综上所述,尽管跟着目标、时域的差别流迁,“不喝酒”戒的某些详细细微的规定有所不同,或宽或松,但作为行为指导标准的戒律本身却从未动摇,敌对喝酒、制止信徒喝酒的宗旨一直一以贯之。
这种鲜明、坚决的立场,大概是释教根据以无明欲求为存亡苦本业缘观,以清净离染为摆脱正路的修行观,以及将建造一个清明、健康、和谐、美满的抱负人类全景作为本身使命的终极价值重视,所必定表现出来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