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佛教戒酒的原因和会带来的果报
佛家在戒律裡面戒酒,五戒裡面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佛說了,酒自身沒有過失,酒醉了,怕你幹殺、盜、淫、妄。所以酒是避免的,自身沒有過失,這個我們要懂得。但是在做菜裡面用料酒,這個沒關係。這個料酒,你就想到,它不會醉。
佛家制定這些法,通情達理,尤其是酒這一條戒開緣许多,「開緣」便是開戒不是犯戒,在某一種時期能够飲酒。戒經裡面講,七十歲以上身體健康狀況差,血液循環緩慢,每一餐飯都能够飲一杯酒。為什麼?幫助血液循環,當藥用。中藥裡面,有许多是用酒做藥引,統統都許可用。所以它不是說什麼都不能用的。現在有许多人持戒,對於這些小小戒持得很嚴,重要的戒就馬虎了,這個錯誤,完全搞錯了!所以,這些事情要是不能仔細去辨別,人就會死在戒條之下,那就什麼都行不通了。
有人說,「戒條是殺人的」,那是他錯會了意思,死在戒條裡;確確實實是一般人所說的,他不知道佛家的戒律活活潑潑。戒律有開、遮、持、犯,一定要懂得它的精神,懂得佛為什麼制這一條戒,這一條戒在日常日子當中應當如何運用,什麼情況之下怎樣運用,活活潑潑。你才曉得,戒律是大自由,戒律是大安闲,斷惡行善。明白這個道理,我們天然就會選擇素食,歡喜素食。
学佛的人都知道,释教的戒律之中,有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也便是学佛之人最根本的戒律便是五戒,就算是不落发,在家当个居士,也必须要受足五戒,即一不杀生,二不盗窃,三不邪淫,四不妄语,五不喝酒五戒。
那么,在释教的各种戒律之中,”酒“戒是从何时开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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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释教来源古印度,但古印度在佛陀那个年代并没有酒,因而,”酒“并不是释教的最初戒律。
在释教的戒律傍边,最初只有不邪淫(色戒)和不杀生。但这一理念传入我国之后,也被遂渐的我国化,最为明显的便是不杀生演绎为放生。为了推行释教,梁武帝专门公布《断酒肉文》,并召集众僧人于佛前发愿,立誓“永断酒肉”,这便是酒戒的最初来源。从此以后,酒戒成为汉传释教的一大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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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酒戒这一条戒律,切当的说是南北朝梁武帝才开端的。
那么,为什么学佛之人需求戒酒呢?
事实上,当时的释教全部的律典中,酒戒是找不到依据的,如果然在找,也只能在《梵网经》中的四十八轻戒的第二、三条有明令禁断酒肉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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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论如何,通过梁武帝的推行,酒戒就成为遂渐成为了我国释教的特征,直到今日,酒戒依然是汉传释教僧团需严格遵守的丛林戒律之一。
其实学佛的人戒酒仍是有许多好处的,我个人的看法,至少有以下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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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喝酒简单上瘾,更简单耍酒疯,忘乎所以搞破坏,妨碍清静,寺院乃清修净土,更是对佛祖的不敬。僧人以身事佛,喝酒易误事,这一点就算是不学佛的人也是一样的。
二、喝酒的人,简单理智不不清,简单发生意外,做出平时不敢做的事。
佛寺
三、戒酒终究的意图是节制欲望、清除嗜好。这一点我国的圣人大禹就曾有过很深入的洞见,他曾说,后世一定会有因酒而亡国的人,后来果然被说中,可见戒酒是非常重要的。
戒酒为大、小乘一起的律制,落发、在家四众皆须遵循。原始释教之根本经典《阿含经》即载佛陀所宣说五戒,即不喝酒,不杀生,不盗窃,不邪淫,不妄语,是为释教徒所要遵守的五种根本行为准则,由此断除恶因,进求佛果。依律藏诸典,如《优婆塞五戒相经》、《十诵律》所载,佛陀自己对“不酒”戒进行详明的阐说和严格的标准,是在当时印度的支提国跋陀罗婆提邑。
关于喝酒的过错,三藏诸部经典有或简或细的归纳概括,依据目标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世间的在家人,多从一般现实日子、工作、财富的得失,利害而言,以契合他们的层次。另一类是针对信人的四众弟子,特别是对落发世人的开示,不仅止于世间善恶得失,然后更上升至喝酒对出生的终极摆脱的极大损害。前者论述,《阿含经》的《阿雀夷经》堪为代表。经中佛陀向巨贾善生说法,劝诫他世间有六种恶行能损财业。第一种便是沉酒于酒,其失有六:一者失财,二者生病,三者易生斗争,四者恶名流布,五者悉怒暴生,六者智慧日损。唯有加以避免,才会财业日增,日子和乐。第二类阐说甚多,如四分律之十过,《大管度论》之三十五过,《州时经》之三十六失等,皆列举喝酒所发生的过错(文繁不录,附于选例),除函括前类过错加以更细密的剖析罗列外,更从繁殖欲求、做作恶业、破坏崇奉、妨碍修行等方面数陈其罪,认为信持佛法者的警鉴。总之,酒是昏狂之药,全部严峻的过错都因而而生。如《多论》认为此戒极重,能使人作四逆重罪,并能使人因酒醉而破犯全部戒,造全部恶,实是昏神乱思,放逸之本。故经律中常常将酒譬喻为毒药,甚至有宁饮毒药不行喝酒的教诫。
酒既为残贤毁圣、败乱品德的恶源,亦能令全部众生心生倒置,失慧致罪,所以戒律不仅制止自己喝酒,并且制止教人喝酒,不得料理、感染任何酒业、酒缘。如《大爱道比丘尼经》云,不得喝酒,不得尝酒,不得嗅酒,不得卖酒,不得以酒饮人,不得谎称有病欺饮药酒,不得至酒家,不得和酒客共语。《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一明申在家居士不得作沽酒的职业,视之为不品德的邪业,为之必相思果。
从早期经典的记载来看,这些戒律在佛陀年代的印度发生过实际的影响。如《佛说戒消灾经》载,在佛法弘化初期的中心舍卫国,当时有一个县皆奉行五戒十善,全县界内没有酿酒者,一位大姓子弟甚至因犯戒喝酒,被爸爸妈妈逐出了家门。不过,释教徒亦非绝对地不行喝酒。依律制,倘患病必须以酒为药,或饮,或含口中,或以酒涂疮,都不为犯戒。对本来嗜酒,落发后因戒酒而病瘦不调的僧人,佛陀也非毫不通融而一味禁制,而是为其略开便利之门。《根本说全部有部目得迦》记载佛陀特许断酒致病的比丘,以造洒的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等的屑末,用白布包裹起来,放置于“无力不醉淡酒”,中浸渍,“匆令器满而封盖之,后以清水投中搅饮”;或许“以面及树皮,并诸香药,捣筛末,布吊裹之,用杖横击,悬于新熟酒瓮内,勿令沾酒,经一二宿以水搅用”,以此止息酒渴之病。又《毗尼母经》卷五也有答应病酒者于瓮上嗅酒昧、以酒身、吃用酒和面作的酒饼,乃至于酒中自溃的记载,不过这些便利,在佛陀入灭后,亦成为引来争论的问题。
佛陀入灭后一百一十年(公元前276年)前后,毗舍离城的跋阁子比丘僧团,将戒律上较琐细的十事,作为例外而答应实行,被保守传统的上座部长老体系视为离经叛道,遂召集僧团大会,判为“十种不清净事”,然后直接导致了著名的第二结集和大结集,造成了整个释教僧团的割裂,即保守的上座部和对佛法持开放理解态度的大众部的公开敌对。在这十事中的第七事,便是毗舍离的僧人“和水喝酒”以治病,认为不违戒律,清净不犯,而上座部长老的判决是不合法的。汉传释教所承授的《四分律》,准许僧人在有病而其它药治好不了的情况下,以酒为药,非唯“和水喝酒”,直接服饮也是能够的,较原始释教似为宽松。但为避免滥行,《南山戒本疏》又特别强调,不是有病就可饮药酒,而是必须用其它药遍治不愈后,才干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