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因果原理


佛教因果原理

(一)因果的种类

宇宙各种事物在生成变化之过程中,皆有其因果作用,此一定理,可以包括物质现象和人类为谋求生存福乐而作的一切行为活动,其范围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是物质的因果;作善受福,作恶受殃,是行为的因果。行为的邪正,视乎心术,心术可分二种:一是质直心,一是机械心。质直心合于事物实际理体,称为圣心,易招致人事失败而感召业报的胜利;机械心偏重权谋思辨,称为凡心,常能获得人事胜利而感召业报上的失败。因之,善恶之判别,不在于形式上手段之巧拙而在于加诸于人的损益关系。世俗每视巧妙的损人利己行为可以逃避法律道德的责任而博得人们的同情。如某甲为反抗某乙淆乱群众视听侵夺自由权益而作不平之鸣,在常人直觉的感官接触之下,未能审察乙的手段内容,由于憎厌甲之态度而颠倒善恶是非的认识。因果律上并不以某乙手段之巧妙而不报或以某甲作不平之鸣而视为罪恶。相反地,某甲之鸣,为出于被侵害的必然表示,往往反能赢得人力控制以外自然异熟果的胜利。因此,果报在行为感受的回向上,常有合乎事物客观理体的平衡作用,而不同于一般常人的主观看法。

凡同一事态,可以信其发生同一现象,根据同一现象,亦可逆料其为同一原因,此均齐之事理,称为自然齐一律,适用于一般普通事理。佛教对行为因果,并非如此。唯识学分因果为等流,离系、士用、增上、异熟五种。除离系果为诸漏已尽证得善无为法之二乘圣者佛位之果报以外,凡由人力造作达成预期目的之果体,称为士用果。加强业果功能之助力,称为增上果。因结成果,果再为因,递相变化,绵延不绝之业报现象称为等流果。异熟果含三义:(甲)过去造业,现在感果,其成熟不一时,名异时而熟;(乙)业因善恶相间,乃至成熟共变为无记性,互相抵销,是为异类而熟;(丙)善恶业因由未成熟到受果中间,必有许多变异,是为变异而熟。如按其有漏、无漏的性质作大体的划分,可归纳为离系,异熟二种:离系为不生不灭的涅槃圣果;异熟为六道凡夫的生死业果;其余士用、增上、等流三种只为异熟果加以人力助缘或时间伸延所呈现之各种动静状态而已。士用果虽有变化业用的功能,假令作者对事理之是非善恶认识不清,或昧于因果的回灭与酬偿作用而采取机械性之动作,常可招致相反的报应而不能达成预期的果体。故人类一切行为听任自然异熟果之反应,远较人力造作之士用果为普遍。

(二)因果的普遍性

在科学家未能舍弃目前动物繁殖方法而改用单独的化学元素以培养细胞创造新的动物以前,我们不能否认宇宙间有灵魂之存在。因之,佛经对有灵性动物分为佛、菩萨、辟支佛、阿罗汉、天、人、阿修罗、饿鬼、畜生、地狱十法界和六道轮回之说,自有其存在的价值。菩萨修行共分五十二位:十信是资粮位:中间三十位是三贤位;最后十地始登圣位。依仁王经三贤十圣位果报一偈的提示,自凡夫至十地圣菩萨的一切行为,皆在因果律支配范围之内,为三界异熟报所摄,非任何功行法门所得断灭。异熟果既有上述三种含义,遂使感果的方式和报期构成:(甲)时定报不定;(乙)报定时不定;(丙)报时俱定;(丁)报时俱不定四种类型。报时既有固定与非固定之分,现诸感受方面,既有现报(现生造业,现生感果);生报(现生造业,次生感果);后报(现生造业,历二三生以至千万世后感果)之别:例如亲属间因营共同生活而形成复杂关系,其行为有随时互相酬偿作用,感果的方式,亦无一定,报期常在次世,是为时定报不定之一种类型。人类精神、自由、地位、生命、财产、名誉、事业、幸福各有其不可侵犯的分际,倘无前因而加以侵害,必视其福力等差以定其反报期间的迟速;如被侵害者福力薄弱,侵害者福报方殷,必形成报定时不定的一种类型。如两方福力相敌,或被侵害者福力高于侵害者,其反报必甚疾速;即使侵害者身居高位,被害者毫无权势,亦不免在一定期间内感受转移酬偿之逆果(转移酬偿含义详下文),此属于报时俱定的一种类型(凡属此类型之果报,常有其报期上的齐一性,近人净土宗第十三袒印光法师每推崇太上感应篇有特殊的效验,该篇指出人类第一年所造业因必于第三年现其果报,但无对准月份之规定,可供此一类型之参考)。人类宰杀牲畜,依因果律仍须互相酬抵,但其他动物果位界地低于人类,福力薄弱,鲜能即生回报,其报期必俟异世,未有一定的方式,此属于报时俱不定的一种类型。一切行为业因的感果,并不限于同类之间,任何一界,皆可发生业因的交感作用。如以十法界因果的关系与报通过去现在未来三世作综合的视察,即可了然于因果力具有无限的空间性和无限的时间性,此无限之空间与无限之时间,即因果力的普遍性。

(三)引业与满业

唐玄奘所著八识规矩颂里面有引满能招业力牵一偈,这句偈文的含义,指出构成果报的力量统称业力。业有二种:一是引业、一是满业。引满二业表现在因果上,视报应之迟速而有两种不同的解释:(甲)在同一生命阶段内造业感果时,引业为导使善恶两方互相酬对之引力,满业为生命、财产、境遇、幸福因互相酬对而发生变化之情况(如两方力量或地位不相等,必变为间接的酬偿作用);(乙)现生造业,报在次生,则引业为导使六道受生趋向界地之力量,满业为受生于某一界地后与其他同类差别之业报:如同一人类,由他道转入人道之业力是引业;人道中千差万别之命运,即为满业。故引业之性质,有如物理学上之引力或力学上之摄力。满业具依、正二种形式:正报为六道受生之根、身报体;依报为受生界地所依止之环境与苦乐感受(在人类为山河、大地、园林、舍宅、舟车、以及生活圈内各种遭遇等)。念佛人超生西方极乐世界,念佛之业为趋向往生之引业;莲花化生为满业之正报,庄严国土为满业之依报。依报与正报有其共通性,亦有其差别性。同一人类,必生于同一界地,具备同一生活形式,此依报之共通性;同一人类中由于贵贱穷通之差异而形成各种不同之生活遭遇,此依报之差别性。

宇宙间普通物体或物质微粒互相摄引之力,常与其质量之乘积成正比例,因此物体大,摄力亦大;物体小,摄力亦小。因果上引业之摄力,使恩怨之对方受同一趋向果报之时间范围,与此相同。除时间之迟速部分具详上文外,磁石摄铁引力之效用,常因所摄受铁屑累积之间隔而递减。人与人间的引业,亦可分成直接引业和间接引业(凡引业皆以造业之主角作直接论,不以其行为之直接与间接为判别):例如某乙困逐某甲出居丁地,不久乙被某丙困逐,亦出居丁地,是为甲、乙间直接的引业;乙居丁地后其亲友眷属随同转移,此随同转移之摄力,即为亲友眷属与某乙间相互的引业;就某甲论,则为间接的引业。至某乙亲友眷属以外有不随同转移者,则为摄力递减的必然现象。

(四)独业与共业

法律对犯罪行为之惩罚有主、从之分,主犯与从犯之共同行为,称为共犯。故多数人共同侵害一人权益之行为,多数人皆论罪,并不以被侵害对象之多寡而增减共犯罪责之人数。此一原则,亦可适用于因果方面:如(甲)一人造业而无第二者参与其间,只由一人受报,在佛学上称为独业。独业因果的回受有二种方式:一是直接的酬偿,一是转移的酬偿,如某乙侵占某甲财产,致甲贫困以终,次生乙生甲家受贫困报,甲生乙家受富足报,此为怨对双方直接之酬偿作用。转移的酬偿作用有直接、间接之分:如甲、乙双方互负不同的业债(业债种类包括自由、名誉、健康、苦乐、荣辱等精神方面的感受和事业、财产等物质的损益关系以及生命等),其等值可以相抵,必变为无记性,不受因果的回受,此为直接的转移酬偿作用;如乙负甲业债,丙负乙业债,乙甲之业债与乙丙之业债相等,即由丙代乙偿甲业债,此为间接的转移酬偿作用,通常父祖造业由子孙感受,即属此一原因。如子孙与父祖夙生无业债关系,其业报即转变为直接的酬偿。(乙)一人造业而群众参与行动,或群众授意一人以侵害某一对象人物自由权益之罪恶行为,群众必同受其报,在佛学上称为共业。一切共业常由群众对事理之是非黑白认识不清,为有财势者所利用,或为谣言所惑,附和盲从,养成错误观念,进而现诸集体之行动,因以植下严重之恶因,招致无可挽救的业报。佛教天台宗(一名法华宗)教义认为人生一起心一动念,必落三千法界(依上述十法界每界自具十界,共成百界;百界各有十如,共为千如;五阴、国土、众生各一千,共成三千法界,亦云三千世间),三千法界国土及众生一切动态,皆群众最初行为善恶一念所变成,故群众加诸于一人的善恶行为,往往亦能招致国境各种天然以及人为现象的意外变化。仁王经有识随业迁,身即无主,应知国土,幻化亦然一偈,可为此一观点之理论根据。

(五)果报的加强

因果的回向,并不以共业可感召普遍性的反应和善恶行为的对象人物按上述四种报应类型作机械式的酬对为限,愿力与道力亦有加强业报功能的作用。四十二章经认为行道守真者善,志与道合者大,善与大皆处于果报上的优胜地位。仁王护国般若波罗密经卷下佛对波斯匿王指出当政者系缚沙门,不听出家,或待以狱囚与兵奴之法,能感国土各种灾变,超出怨对双方酬抵范围之外而使举国同受其殃。是为坚定的愿力足以扩大业报力量的启示:通常一枚小型干电池在一定的蓄电量上,欲扩大其空间电源的供应,必减少时间的持久性,欲延长时间的持久性,必减低电源供应的负荷,遂使平面与线条的空时关系,成为它矛盾的焦点;如另一干电池的蓄电量增加十倍或百倍以上,则在电源供应与持久性两方面均能超越前者的仗用限度,解决空时两方面的矛盾困难而得到统一的扩展。佛学上果位高低所能发生的业报现象,亦基于此一原则。十法界既各具依、正二报,依报境界的广狭,常与果位成正比例:经言一佛成道,法界无非此佛之依正,涅槃无名论有天地与我同根,万物与我一体之说,因此应有三千大千世界依报者,可与天地同其根,万物同其体,大千界内一切现象,等于其整体之各个细胞;应有万里之依报者,其业力足以及于万里之遥;应有千里依报者,其业力可以达于千里之境,是为善恶业报依果位的增进而扩张其空间性。四十二章经阐释布施福报因受施对象之不同而有等差,教典述阿那律尊者过去布施辟支佛一钵饭感九十劫无贫如意报,其所得酬偿的代价,非倍数所可计算,是为善恶业报依果位的增进而扩展其时间性,皆加强业报力量之明证。

(六)结论

六道凡夫有漏的异熟果,无论独业或共业,皆引满二业的综合作用。善恶行为千差万殊,而报应的形式,只有一个共通点,这共通点就是因果的回向性。力学认为甲物体加力于乙物体使其运动时,则乙物体亦以反对方向加相等之力于甲物体,此称作用,在物理学上称为反作用,可以表示行为因果回向的自然形态。因此,儒典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两语,至足概括一切因果的性质。除菩萨外,善恶的报应,概以加诸于人的实际行动为感果的因素,无实际行动的虚幻意业或心理状态,不在异熟果感受之列,比丘戒身口七支而不戒意业,实值得从事佛学探讨者的研究(上文天台宗一念落三千法界,以现诸实际行动之善恶念为限)。因果既有报时和性质的四种类型,虽因众生福力果位的差别和两种变化酬偿方式的歧异而不易获得和物质因果同样的齐一性,但在注重实际的现代学术思潮之下,逻辑的应用,仍不失为自然科学以外其他各种学科研究的极理方法,假定对于有连续性的报时俱定因果问题之观察与体认,苟有其时间及性质上的一致性,自应视为合乎科学的观点而不宜斥为虚妄与神秘。人类内蕴的才德与形式的仪表每不一致,以貌取人,失之子羽,以言取人,失之宰予,以孔子之圣,尚且自悔犯过两次品评人物的过误,才德方面如此,善恶方面自不宜有所例外。世间法曹戴上主观的有色眼镜,以观察人物表面某一角度的行为形态,每为憎爱的情感作用与片面的法条所左右而不能作正确之认识与判断,惟有自然异熟果之感应,始为最公平的法官,纵使因高果位或其他因素而加强业报的力量,亦不过为当事人长期业因累积的结果,绝非幸致,况加强的力量包括善恶两方面待遇的反应在内,未尝偏差,自不宜有所嫉视!菩萨畏因,众生畏果,欲免感受后果,除非勿造新因,常人各鉴于有道之士自然因果力反应之烈,尤其应当如此!

佛教因果理论的现代意义

世事如棋局局新,世界处在一刻也不停地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一些一直都适用的道理或规律,而有一些规律或道理只适用于某一个别或特殊的历史阶段,它们正如那句俗语所说,长江后浪推前浪,前浪死在沙滩上,度过了它们适用的时期后,就不再起作用了。

而因果思想则是那种在整个过程中一直都适用的道理或规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没有因果律的作用,人类文明将无法创造出来,更不可能保存下去。佛祖正是悟到这个道理,所以将其作为立教的基础之一。虚云大师曾说:因果二字,把佛所说的法概括无余了。

当代高僧定因法师在其《普门品讲义》一书中也说:世尊说法四十九年,总括一句,不外因果报应四字而已。从佛教本身的教义来讲,佛陀所说诸法都是终极的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即使面对多变的世象,它也能从容应对。所以,佛教的因果思想,对今天我们所面对的世界,同样具有现实的价值。这点我们从佛教因果观的特点中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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