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中的“法”该如何正确理解?
“法”字的梵语是达摩(Dharma)。佛教对这个字的解释是:“任持自性、轨生物解。”
“任持自性”:指“法”能保持自体的自性(各自的本性)不改变,例如,一个人有一个人的自体性相,花草树木有花草树木的自体性相,一切万法都各自具有“任持自性”的特点,不会混淆不清。
“轨生物解”:指“法”皆有一定的规则,能够使我们对事物生起了解、认识。就轨生物解的意义来说,“法”乃指认识的标准、规范、法则、道理、教理、真理、善行等。
这就是说,每一事物必然保持它自己特有的性质和相状,有它一定的轨则,使人看到便可以了解是何物。所以佛教把一切事物都叫做“法”。佛经中常见到的“一切法”、“诸法”字样,就是“一切事物”或“宇宙万有”的意思。按照佛教的解释,佛根据自己对一切法如实的了解而宣示出来的言教,它本身也同样具有“任持自性、轨生物解”的作用,所以也叫做法。
佛教中有“正法、像法、末法”:为“正法时期、像法时期、末法时期”的略称。又称“正像末三时”或“三时”。亦即将佛法住世之时期划分为正法、像法及末法三个时期。如果将历代佛法的施行,分为教(教义)、行(实践)、证(开悟)三方面来衡量,则正法时期即指教、行、证具现的时期。像法时期是虽无得证者,但仍存教、行的时期。至于末法时期则是仅存教法而缺乏行、证的佛教衰微期。经过此三时期之后,即进入教、行、证均无的法灭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