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因法师:盗五钱就判上品罪,那这个五钱怎么判定的?


《南山律在家备览》持犯篇 弘一大师-遗著 良因法师-导读


丙四、重物 

丁一、明物体 

▲《事钞》云:“萨婆多。问曰:盗五钱成重,是何等之钱?” 

我们前面讲过,盗五钱判上品罪,那这个五钱怎么判定的?


古代的五钱相当于现在的多少呢?有三种解释。 

“答:有三解。初云。依彼王捨国法,用何等钱,準彼钱为限。” 

这是《十诵律》里面的说法,因为佛陀在制这条“满五钱成重”的戒律是在王舍城,所以要依王舍城当初那个时候,五钱作为标准。


但是这个物价会随时波动,不要说王舍城那个时候的五钱相当于现在多少钱已经不可考,就是在佛陀那个时代,王舍城的五钱价值,相信也是随时在不断波动当中,所以这个说法后来的律师就不采取了。 

“二云。随有佛法处,用何等钱,即以为限。” 

按照有佛法的地方用的货币价值为标准。这是《四分律》里面的说法,也是我们《南山律》主要采用的说法。有佛法处,用何等钱,到底是多少呢?


在几十年前,有南传佛教国家的比丘们开会讨论,根据各种律文去推论,五钱相当于美金二十元左右,那就结重罪。


“三又云。佛依王舍城盗五钱得死罪,依而结戒。今随有佛法处,依国盗几物断死,即以为限。” 

第三个说法是佛陀那个时候,为什么说盗五钱结上品罪呢?


因为在佛陀制戒的王捨城,盗满五钱就要判死罪,因此就以五钱作为判上品的标准。既然满五钱犯上罪的标准是这样来的,就推论在有佛法的地方,这个国家判定盗多少钱以上判死罪,就应当以这个金额作为上罪的标准。 

“虽有三释,论师以后义应是。” 

这是得出的结论,虽有三种解释,“论师”指的是有部的《萨婆多论》,研究《南山律》就知道,律部有三宗:实法宗(有部)、假名宗(经部)、圆教宗(大乘)。


《萨婆多论》就是有部所依据的论典,它是采用第三个判法,但是我们《南山律》宗是用第二个判法,因为第三个判法有义理不周遍的问题。 

这种解释在义理上比较不周遍,古代的刑罚比较严格,所以会有因偷盗而判死刑的规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丰富,基本上没有因偷盗就判死刑的。


因此虽然说义理上来推,是符合佛陀那个时代的情况,但是适用于现代世界就不周遍了,这样来做判罪的标准就不合适了。 


如说我们下雨天出门都要撑伞,这个义理是正确的,但不周遍。有人下雨天出门不撑伞的,因为他忘了带伞,或者出门到一半突然下雨,没有伞可以撑。所以说下雨天会撑伞,这个义理上是对的,但是并不能适用于一切的情况,这叫不周遍。 

同样的道理,这第三个判法,因为王捨城当初以盗五钱判死罪,义理上来说是对的,但是不周遍。因为现在很多国家,他们犯偷盗是不犯死罪的,所以我们《南山律》中,不是采用这个说法,所以我们还是以第二个的判法为准。 


丙五、举离处 

具缘成犯的第五个缘,举离本处。举离本处有不同的方式,并不一定就非得把所盗物拿起来,才称为举离本处,依律文来说,有十种方法。 

▲《事钞》云:“一文书成辨离处。二言教成立。三移标相。四堕筹。五异色。六转齿。七离处明不离处。八不离处明离处。九无离处辨离处。十 杂明离处。” 

第一个“文书成辨”。


所谓“文书成辨”,比如两人在争一块地,我们写一份宣判书,说明这个地该属于谁,如果因为和其中一方沾亲带故,所以写的时候有所偏袒,文字写完的时候,就称为举离本处


地本身是不可能拿起来的,但是用文字把地界从哪里到哪里写下来,全部写完的时候,满五钱,就犯重罪了。


如果地界写得不清楚,只写了一半,写了东边到哪里,没写西边到哪里,这个时候结方便罪,中罪。这是文书写的方法来成辨举离本处。


第二个“言教成立”。


比如甲乙在争一块地,甲明明知道这是乙的地,然后故意跟对方说这是我的地,强词夺理,让乙对地的归属产生疑惑,或者被甲欺骗信以为真,然后甲就把这个地夺过来。还不等地夺过来,只要乙真的相信甲讲的话,就构成了“言教成立”。 

第三个“移标相”。


作为地界的地标,以树或者一个旗杆为地标。甲故意把旗杆或竹子往乙的土地上移一移,让乙不太察觉,但只要移一点点,就像一个麦子的长度那么小的距离,都要结重罪,这叫移标相。 


以前我们在莲因寺的时候,有个邻居他也是想侵占佛寺的地,因为有些在家人觉得出家人应该与世无争,特别容易欺负,所以他就移界标来侵损莲因寺的地。


我师父(按:忏公)跟他说,你这样不可以啊!这样做以后会很不好。他说你们出家人还讲这种话来恐吓我,误以为我师父要找人来对付他,当然我师父只是跟他说侵损三宝物,因果很不好。


结果过了几年,听说他们家儿子爬到树上去掉下来,被竹子插死了。正如我们前面讲的盗僧物,这个罪特别的重


现在内地也是一样,很多僧团的地都被在家人夺去,这个因果都是很重。他们在夺的时候就很高兴,但是未来果报现前的时候,都是很痛苦的。


很多的众生,不了解因果的人,都会说我一生又没做什么坏事,怎么会这样子?事实上他是做坏事时,不知道自己正在造恶业。所以“众生畏果,菩萨畏因”,众生都是果报现前的时候很痛苦,然后怨天尤人,却不懂得不去种恶因,才能避免苦果现前。


第四个“堕筹”。


“筹”就是筷子。出家众在分东西的时候,会先用筹来算人数的。“堕筹”的堕就是破坏,或者把它给藏起来,为什么要藏呢?


因为说分东西的时候,算一下有几根筷子,就可以知道分给几个人。比如本来要分给十个人,藏起了两根就变成八个人,每个人就可以分得多一点。这样不用等分到东西,把这个筹拿起来的时候,就直接犯盗了,这是“堕筹”。


第五个“异色”。是指向别人借的东西,衣服、车子、房子等等,结果没有好好保护,让东西有所破坏,虽然东西还是还给主人,但是异色,颜色跟原来已经不同了,本质已经受损了,让出借人受损。如果受损的程度超过五钱以上,这个时候就要结重罪。


所以要注意,如果借人家的房子住,或者借人家的车子开什么的,要是有毁损一定要赔。 

像有的人借佛寺的车去开,然后超速也不去缴罚单,佛寺还要出钱缴罚款,这也相等于异色,开罚单满五钱,就结重罪了。


所以借佛寺的车子来开的时候,一定要负责到底,中间有被擦撞到的,一定要修补赔偿,中间要是有开罚单的,也一定要自己去繳,该扣分扣你的分,不能扣佛寺的分。借佛寺的车子或者房子、或者借一般人的车子、房子或者衣服等等,都是要完璧归赵,没有损毁。


如果多少有点损毁,比如衣服被玷污了,那你就要赔偿。除非对方不要赔偿,当然就算了,但是就戒律来说,我们都要赔偿。


所以说,一个人要是能够好好学佛、持戒的话,他绝对是一个合格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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